时间:2022-11-28 13:54:21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后,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因心怀怨怼,故意不让对方看孩子,那拥有探望权的一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薛男和李女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其婚生子薛某一由李女抚养,薛男在不影响孩子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探望。但每次薛男要求探望孩子时,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薛男认为,李女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他和薛某一的父亲亲情。
现,薛男以李女拒绝其探望婚生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法院支持了薛男的探望请求,判决薛男每月第二个、第四个周六各有一次探望婚生子薛某1的权利;如遇薛某1生病等特殊事宜,原、被告可就探视时间、方式另行协商确定,被告李某有协助的义务。
周男与冯女于2017年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其婚生子周某一由冯女抚养,周男每月一、三周周六上午去冯女住所接走孩子,当周周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冯女住所。
双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时间存在争议,冯女称孩子逐渐长大,其多次向母亲表达了希望少被爸爸接走的愿望,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探望时间,由每月2次改为每月探望孩子1次。
驳回原告冯女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后,如何保障子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以保证身心健康发展?如何确定父/母形式探望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方式?
为了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让孩子仍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及母爱,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至于具体的探望安排,需保证有充裕的相聚时间,以维系、培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同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及工作。
在案例二中,孩子向母亲表露出希望少被父亲接走的愿望,追其原因,是父亲长期在外出差,本就与孩子相聚较少,母亲也一直不愿配合父亲探视孩子。同时,对于孩子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已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中予以确认,双方应该执行。
父亲与儿子共处的探望时间,对维系父子的亲缘关系、保障儿子得到缺失的父爱极为重要。且作为男性,随着孩子身心的成长发育,作为父亲的关爱和引导是母亲无法完成的。母亲要求父亲只能每月探望儿子一次,并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法院未能支持母亲的诉求。
虽然夫妻已离异,但他们仍是孩子的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教育职责,为子女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护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不受侵犯,最终目的是让子女健康成长。
所以,希望离婚的夫妻能够放下双方的成见和争拗,配合对方对子女进行探望、陪伴,保障子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父母关爱,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同时,探望一方应正确理智行使探望权,珍惜与孩子在一起相处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