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4:08:26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理解“受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亲自辩护和选择律师辩护,并享有法律援助权利(第十四条第3项乙、丁目)”?
1.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味着不许自我归罪;
2.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自由意志,和其选择的律师始终一致;
3.法援是政府义务,不得干预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律师;
4.谨防以法援之名,侵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
5.委托律师有权要求确认法援之有效性与合法性,监所应提供方便;
6.委托律师指控法援违法,应获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支持,确保委托律师优先地位;
7.法援必须经过公开竞争程序,凡援必竞;
8.法援必须经过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委托,废除仅凭法援公函履职;
9.法援应仅限于政府出资,不得直接指派法援律师;
10.应在法援与检察院、法院之间设立隔离带、防火墙,因为如果辩护人由法院、检察院决定,实际已经消灭了辩护,独立辩护不复存在;
11.目前法援大肆侵犯并取代委托律师,律师应拒绝充当法援律师!
12.法援应进一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杜兆勇律师2021.11.20[/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