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6:03:49来源:法律常识
晚上9点,北京的夜色已深,即便是坐落于商业繁华地段的望京SOHO内外,人也渐渐稀少,只有三座巨峰般的地标式建筑仍旧灯火通明,闪耀夜空。而此时,位于SOHOT1区A座15层的中嘉律所内,会议室里的灯还亮了着,胡聃主任正带领王勇律师、佟俊律师以及尹思琪和李小龙(当时为实习律师)律师激烈地研讨着案情,看他们专注严肃的架势,恐怕又要熬个深夜。
此刻,他们正在讨论的是一桩刑事案件。这个当事人王某是江苏的,家属感觉王某很冤枉,且王某家庭条件不好。王某舅舅经当事人朋友推荐,来到中嘉律所找胡聃律师代理辩护。
胡聃律师团队了解了案情之后,安排王勇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王某的陈述,结合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了解到王某为贪图小利而锒铛入狱。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王某的发小李某找到王某,称其在北京有多家公司,自己是股东,并都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银行贷款等涉及关联交易,需要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希望王某帮忙,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至王某名下,并且每月愿意支付王某15000元的报酬。
王某一听,啥也不干,还能有钱赚,真是天上掉下一个大馅饼,不知道自己前世修了什么功德,遂欣然同意,并将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李某,配合李某以及工商部门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于是王某回江苏老家,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每月收取15000元的报酬,乐此不疲。
2019年8月,李某电话王某说,由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的报酬就暂不发放了。2019年9月,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警方拘留。
2021年五一期间,王某驾车载着妻子和儿子进京,被北京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
胡聃律师听取了王勇律师对案情的梳理和总结,对整个案件有了初步了解。经团体讨论,做出了如下分析:
首先,王某不清楚A公司的具体情况,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其次,王某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王某虽然在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没有履行过任何法定代表人职责,包括上班、考勤、签字、审批、收款、营销等活动,因此认定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于勉强。
第三,王某获利较少,仅为6万元挂名报酬。
第四,王某家庭条件可以作为一个辩护的观点。王某父亲早逝,只剩下70多岁的目不识丁的农村老母亲,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孩子刚刚出生,不满三个月,妻子无业,全职照看孩子,王某举家在北京无依无靠。
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并且该罪确实影响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问题, 并且王某已经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如果按照王某家属的意思,认定王某无罪,难度之大,令人烧脑。
胡聃律师和团队律师再一次一次的争辩、推演中,逐步确定了辩护方案。
【群策群力 确定方案】
此刻望京SOHO办公楼内的时钟已经转到了晚上12点,但中嘉律所内的“圆桌会议”丝毫没有结束的意思。暖心的佟律师给大家点了咖啡和外卖,大家在匆匆的宵夜之后,确定了以无罪辩护为主,以免于起诉为辅的步步为营的辩护方案。
第一道辩护防线为无罪辩护。在公安机关拘留第26天的时候向公安机关申请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检察院对王某进行批捕,则向检察机关申请对王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二道辩护防线为犯罪免于起诉。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未对王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且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则辩护律师以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检察机关免于起诉。
第三,通知王某家属积极退赔,将收取的6万元劳动报酬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交纳,如果王某家属能够凑到更多的钱,可以缴纳部分罚金。
【成功辩护 不予起诉】
在敲定方案后,中嘉律师团队认真落实辩护方案。
1.尽量多的会见王某,一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解读辩护方案,二是让其感到家人和律师对其关爱,减少王某在看守所的痛苦和压抑。
2.积极和侦办警官沟通,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经过研究认为王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出具了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3.案件进入检察院之后,积极与公诉人进行沟通,提出了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接受退赔以及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免于起诉。
最终,中嘉团队经过阅卷,对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找出各种有利于王某的各种情节,并积极退赔,从而使得检察机关采纳了中嘉团队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箴言】
王某从看守所出来之后,到中嘉律所登门拜谢。当天,刚好有媒体朋友去拜访胡聃律师。当媒体朋友问到,代理王某的案子有什么意义时,胡聃律师感慨了很多。
王某是幸运的,因为王某的结果是不予起诉,这样他的案件就终结了,不像取保候审还需要12个月小心翼翼的生活,行为受限。王某也是不幸的,因为法律淡漠,贪图小利,在看守所里呆了 5个月零7天,让其白发苍苍的老年度日如年,让无依无靠的妻子日夜心酸。
胡聃律师就本案的经验和教训与王某进行了详谈,告诫王某,也提醒广大民众,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1.不要轻易给别人代持股权,不要轻易当法定代表人,如果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也一定要签署书面的股权代持、法人代持、免责协议,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责任,产生经济损失,重则锒铛入狱,失去自由,留下案底,影响后人。
2.杜绝不劳而获的思想和行为。等价有偿,公平有偿,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劳而获,后面一定会跟着一个陷阱,一串陷阱,譬如王某,顶个名就能后获取报酬,其后果就是失去了5个多月的自由,还把钱全部退回;譬如某些人出借银行账户,就能获得报酬,其结果就构成了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譬如P2P,动动嘴,拉来客户就能分钱,其结果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说有,一定是你父母给你的。
3.要相信法律,敬畏法律。今非已经昔比了,法律也越来越完善。警察很少会无缘无故的抓人,但是如果你真的无罪,或者犯罪行为显著轻微,法律上也会有救济途径。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是做一个良好公民的基本准则。
【法律索引】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