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行政抗诉律师,王金龙律师胜诉案例

时间:2022-11-28 16:22:5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了由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王金龙律师团队代理的棚改安置房收费纠纷案(即“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成功入选,获评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本律所王金龙律师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检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以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案归纳整理的案情和典型意义: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物业收费 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


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魏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


魏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2020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


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同类型问题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该协议现已执行完毕。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商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指出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怠于履职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审查办案和化解调处相结合,在抗诉的基础上,跟进促和,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一揽子解决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退费问题。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同一领域相同或类似问题,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针对这起案件最终入选“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王金龙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这几点很值得大家思考和借鉴:


一是,魏某等当事人在遭遇针对水、气、热等收费纠纷时,选择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坚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依法救济权利的行动彰显出他们对法治的信仰,而最终法律也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


二是,本案自2017年启动权利救济至2020年获得解决历时3年,其间经历了投诉受阻、一审、二审、再审未获支持等重重困难。但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都没有轻言放弃,而是继续依法推进,穷尽救济手段,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实质性化解了争议。这样的坚持无疑是颇为宝贵的。


三是,检察机关对本案高度重视,在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创造性地通过跨省视频连线方式实现远程接访,让身处多地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得以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官面对面沟通案情,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提供了重要助力。


王金龙律师最后表示,通过本案及此次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例,老百姓和律师对检察机关的看法、态度也切实发生了转变,由以前的“找检察院不管用”变成了“找检察院真管用”,这一字之差或许恰恰是本案入选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最真实写照。


附:“检察院大门随时向人民群众敞开”,大检察官视频连线跨省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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