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6:43:32来源:法律常识
被执行人邢慧慧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代偿款161140元,且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被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邢庄村92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
执行案号: (2018)豫1402执1264号
立案时间:2018年3月2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邢慧慧
年龄:32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11402198608163026
执行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7)豫1402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邢慧慧支付申请人郭明明代偿款16114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据不履行生效判决。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邢庄村92号。
案件详情: 2014年11月18日,被告董宾宾向杨伟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董宾宾给杨伟出具了借条。原告郭明明与被告邢慧慧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董宾宾未偿还。杨伟将原告郭明明、被告董宾宾、邢慧慧三人诉至法院,梁园区法院作出了(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宾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伟借款150000元,邢慧慧、郭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杨伟申请执行,原告替被告董宾宾偿还给杨伟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127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原告为诉讼还支付了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共计9870元,以上共计161140元。借款代偿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发生纠纷,申请执行人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邢慧慧代偿借款161140元。
联系举报电话:17603708033
联系人: 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