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千万不说的五句话,找律师千万不说的五句话是什么

时间:2022-11-28 18:19:21来源:法律常识

自从最新的《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当事人和律师虚假陈述被处罚的新闻越来越多!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得知的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是否应如实陈述?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得知的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是否应如实陈述?

现实很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向律师陈述案情的过程中,往往都有所保留,不会将所有真相告知律师,一般情况下,对自己有利的就说,对自己不利的就不说。而有些当事人往往会毫无保留的将全部事实真相告知律师,如果律师知道真相后,但通过现有证据又无法反映事实真相,那么律师对于得知的事实真相是应当对当事人保密,还是向法官和盘托出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涉及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由此得知,法律规定了律师必须保守委托人的秘密,包括合法秘密和不法秘密。当然,保守秘密也有例外,就是当你知道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将要或者正在进行的犯罪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必须要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比如,间谍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这种犯罪。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得知的委托人的秘密,除非有特殊情形,应当予以保密。然后各方再根据证据规则,由谁主张谁举证,对待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你的主张,就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才是民事诉讼规定证据规则的应有之义。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得知的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是否应如实陈述?

新的《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这也是现代社会倡导的诚实信用。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人性也非常复杂,要苛求人人都讲诚信,不现实,也不可能。如果真的社会人人都讲诚信,那社会将再无纠纷,律师和法官估计都要失业了。

但是,律师如果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得知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比如一方确实给了另一方现金5万元,但是没有出具收条,现在一方不承认了,另一方又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知道真相,基于对当事人保密的原则,律师最好说不清楚!出于对自身的保护,律师千万不要虚假陈述,直接代当事人否认没有收到。如果后期法院查明事实,律师难免会因虚假陈述被法院处罚。


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得知的于己方不利的事实,是否应如实陈述?

但现实中,有些法官非要律师核实某个事实,逼着律师现场打电话给当事人。其实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如果这种情况确实不能避免,千万不要叫当事人说假话,最好也不要转述当事人的话,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会问律师究竟该怎么说?这时候,很多律师也是左右为难。最好的做法就是打开免提让法官直接和当事人本人核实,至于当事人怎么说,也只有看当事人自己本人的意愿了。

总的来说,诚信诉讼肯定是正确的,这样可以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律师也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但是正因为现实中人性的复杂,导致很多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讲真话,特别是对方又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所以法律才规定了举证规则,使诉讼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举证证明的一方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这也造成了客观事实你是有理的,但是证据展现出来的法律事实你却输了的怪像!所以,这也倒逼我们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尽量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有理说不清,有理打不赢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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