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9:12:48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虚构代理商骗取公司代理费,一开始可能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会拘留多久,员工骗取公司财物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职务侵占罪判缓刑案例给家属分析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不批准逮捕,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叶律师从家属处得知,当事人系某公司代理商,可能伙同该公司员工骗取代理费用,当事人是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骗取公司代理费涉嫌诈骗罪。叶律师认为,如果认定当事人共同诈骗数额巨大,取保候审很困难,但是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或许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随后,叶律师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多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骗取公司将自有客户的代理费支付给代理商,再由代理商返还给其据为己有。当事人系该公司代理商,明知该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代理费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当事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当事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当事人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在实务中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
某公司销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自有客户介绍给代理商成单,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将本属于公司应得利润部分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更宜认定为职务职务侵占。当事人给该公司销售经理虚构代理商套取代理费提供了部分帮助,理应构成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手段理应包括骗取行为。本案中虚构代理商骗取代理费的行为,可以作为手段行为被职务侵占罪评价进去,其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定职务侵占更为合适。
辩护人和承办人沟通时,特别引用以下相似判例,证明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代理费理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侦查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属于定性错误。
根据(2019)吉03刑终23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于2011年向1公司销售2公司产品时,向2公司虚报该项目由3公司为其代理商,由3公司同2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2公司向3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万元(税后)。2010年被告人向4公司推销2公司产品时,向2公司虚报该项目由3公司为其代理商,由3公司同2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根据项目合作协议,2公司向3公司支付代理费人民币5.5万元(税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担任2公司销售员和地区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代理商的方式,套取2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职务侵占141225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代理商,套取公司代理费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当事人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当事人并非犯意提起者。本案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主动找到代理商,要求代理商为其套取代理费提供便利,代理商在本案中只是该公司销售经理套取代理费的工具。
第二,当事人并非本案中最重要职务便利的提供者。本案职务便利是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当事人作为代理商,不具备获取客户信息、沟通客户达成交易、将自有客户虚挂为代理商客户的职务便利。当事人涉案行为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和可替代性,仅起到提供对公账户接收代理费、返还代理费的作用。
第三,从赃款分配来看,当事人不具有主犯的优势地位,该公司销售经理一人决定代理费分配,代理费除去代理公司的部分开票成本外全部归该公司销售经理所有,当事人个人未从代理费中获利,甚至因为开票成本产生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