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1:01:54来源:法律常识
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下: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关于确定货损赔偿数额的规定。
一、实践中的保价运输也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货物投保的,保险费用也属于损失的范畴)。
三、不能以本条有关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得出承运人仅就货物价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其他货方额外支出检验费用、受损货物的分拣、处置费用等,也属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