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2:03:35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有一位当事人向我咨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工伤“私了”事宜,结合执业经验,今天专门就工伤“私了”进行探讨,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工伤“私了”?
工伤“私了”实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或工伤待遇进行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劳动者为何会选择“私了”?
劳动者为何会选择“私了”呢?一个字“快”!劳动者受工伤后,如果与用人单位不能协商一致,走诉讼仲裁程序,先不说聘请律师等相关成本,仅诉讼仲裁的时间就会使人筋疲力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不服,申请复议、诉讼;若在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争议,又得进行仲裁、诉讼(一审、二审、执行),若每个阶段用人单位都予以拖延,则少则几个月、一两年、多则两三年,长久地拖下去,公司能否继续运营都不一定,所以更多劳动者选择“私了”以便更快地拿到赔偿。
三、工伤“私了”是否有效?
“私了”的本质就是合同,合同双方在平等志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合同效力通常分为“有效”、“可变更可撤销”、“无效”三种情形,因此工伤“私了”也可能存在前述三种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一)关于“无效”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以及《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既没有向有关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报告,又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直接与劳动者“私了”,这样的“私了”通常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有效”的认定
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报告,又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存在其他“无效”、“可变更可撤下”的情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该“私了”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三)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以上情形可以申请对“私了”予以变更或撤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通常为70%),劳动者可以对“私了”协议进行反悔,人民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法定赔偿金额。
四、劳动者如何进行“私了”?
劳动如何进行“私了”,从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律师认为:
首先,劳动者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再“私了”,申请工伤认定是大前提,进可攻退可守,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了,也可以凭该认定启动诉讼仲裁程序,也不会错过相关时效;劳动能力鉴定是与用人单位谈判的筹码,如果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者方能知道能否评残、评残登记,从而知道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不会稀里糊涂地答应用人单位较低金额的赔偿。
其次,关于赔偿方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以现金(非实物)方式予以赔偿,劳动者应当在“私了”协议载明具体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避免用人单位逾期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