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2:10:14来源:法律常识
6月30日,刘畅告诉天目新闻记者,她依旧坚持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对前夫高某森以重判。而三天前,也就是6月27日,刘畅再次来到山东临沂费县公安局,提交了自己重度抑郁症的诊断报告单,她告诉天目新闻记者,“除了身体上的重伤二级致残,这是我六年来所遭受精神伤害的证明。”
这对夫妻为何会反目成仇至此?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重度抑郁症证明 图片来源:受访者
原来,2019年7月,女医生刘畅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实名举报,称同为医生的前夫高某森从2016年两人婚后开始,就使用大量激素药长期对她“投毒”,此事随后引发舆论关注。2022年6月23日,刘畅告诉天目新闻记者,今年3月18日,高某森终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费县警方立案侦查,4月28日被当地检察院正式批捕。
前夫曾分批购买大量激素类药剂
2016年3月8日,在刘畅与高某森举办婚礼前的一个月,她所任职医院曾组织过一次妇女节体检,刘畅也参与了体检。据刘畅提供给记者的那次体检报告显示,她的身体非常健康,没有任何异常。4月11日,刘畅与高某森如期举办婚礼。同年10月末,刘畅开始觉得身体不舒服,并出现全身疼痛、四肢抽搐、大汗淋漓、血压低等症状,脸部也出现“激素脸”的肿胀症状。
刘畅婚前体检报告 图片来源:受访者
反复回忆这段经历,以及结合从警方处了解到的情况,刘畅高度怀疑高某森此前有通过食物对她“投毒”的行为,“当时觉得,自己喝的水和牛奶,有奇怪的味道,我非常确定还问过他是不是牛奶过期了。”
在高某森的劝说下,刘畅曾因感冒在家接受了多天的输液治疗,但治疗并没有缓解她的病症,反而越发严重,甚至出现过休克症状。“为了弄清楚我的身体到底怎么了,我曾四处就医,期间高某森一直陪同。”刘畅记得非常清楚,当时曾有医生根据她的病症,怀疑她是否在短期内服用过大量激素类药物,“我当时回答是没有,而高某森也没有向医生透露过半分。”刘畅再次强调,除了家族青霉素过敏史外,当时自己二十多岁的身体一切正常。
直至2017年9月,高某森在一次争吵后提出离婚,随后两人分居。后期,刘畅母亲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了大量空药瓶,其中包括7支还未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知道这些后,刘畅不禁怀疑高某森是否曾将这些药物用在自己身上。同时,刘畅指出,高某森曾在肾脏内科就职,“对激素类药物是很了解的,他很懂药理。”
刘畅母亲在家中找到的药品 图片来源:受访者
“后来,警方告诉我,高某森在2016年6月就曾购入了一支激素药,然后在同年9月至11月大批量购入。”此外,刘畅告诉记者,警方曾提到高某森陈述的一个细节:“当时我在家由他治疗感冒时,有次他在卧室给我配药,我从客厅突然走进卧室,他当时非常紧张,就把激素藏到了口袋里,后来在我上班时偷偷扔到路上,但就扔了几支,而高某森说前后应该是给我用了70多支(激素)。”
此外,高某森也曾在医院通过各种理由购入大量青霉素药剂等药物,“我之前跟他说过我们有家族青霉素过敏史。”
根据刘畅提供给记者的当年费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其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显示,根据高某森曾就职的卫生院《门诊医师处方明细表》证实,高某森曾于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从就职的卫生院购得总计91支地塞米松激素药物、青霉素及其他各类处方药物。
关于刘畅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
“放弃民事赔偿求重判”
6月27日,刘畅再次前往费县公安局,除了固定高某森“投毒”行为对其精神上造成伤害的证据外,也再次就量刑与公安机关进行讨论,“(证据)拿到检察院和法院看能不能认定采纳,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条件。”
刘畅指出高某森利用所学专业知识谋害枕边人,作案手段残忍,作案手法隐蔽不好取证。在刘畅通过网络举报高某森“投毒”行为后,高某森还曾在网上发文回应,对刘畅的种种指控进行了否认。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9年7月16日,微博上一网友发布了一则疑似男方的声明《关于我前妻化名刘畅视频指控我的事实真相》,在声明中,男方回应称,刘畅举报系“诬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是用于治疗刘畅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且整个用药过程刘畅一直知晓。高某森表示,自己在刘畅就医过程中一直主动跟医生承认为前妻使用过地塞米松,“每处都如实告知其患病史及用药史,她最终是在齐鲁医院确诊为多囊卵巢、Ⅱ型糖尿病、代谢综合症。”
对于高某森的回应,刘畅表示这是对她的诽谤,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下刘畅最终患上了重度抑郁症。
“由于双侧股骨头坏死,我现在已经办下了肢体三级残疾的残疾证,我才30多岁,未来不可预估的后遗症将伴随我一生,除了患糖尿病的概率较普通人高外,还有可能因激素副作用导致激素青光眼,激素性白内障等疾病。”为了让前夫被重判,刘畅表示自己从始至终都要求放弃民事赔偿,“我宁愿生活在痛苦中,我也绝对不要因为民事赔偿而给他出具谅解书。”刘畅告诉记者,由于她放弃民事赔偿,当地检察院表示可以不请律师,“但后续将根据案件发展需要,考虑是否请代理律师。”
刘畅的残疾人证 图片来源:受访者
根据刘畅提供的费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鉴定意见认为刘畅于2016年11月到医院检查发现的“血糖升高”与使用激素类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畅的外源性库欣综合征表现与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不会于2016年11月当月即出现满月脸、水牛背等典型临床表现,考虑使用激素类药物应该有一段时间了;刘畅于2019年9月4日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无法明确该疾病与2016年11月使用地塞米松激素类药物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天目新闻记者曾致电费县公安局负责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其表示刘畅的案子确实他们在侦办,但其他相关内容无法透露。不过,另据红星新闻报道,费县公安局负责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曾表示,高某森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检察院按故意伤害批捕。
刘畅提供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 图片来源:受访者
刘畅表示,如今她无法久坐,也无法久站,疼的受不了的时候就吃止疼片缓解。由于刘畅的骨头已经被激素侵蚀变得非常脆弱,只能通过手术换上人造髋关节,一次最多可以撑20年,“等案件结束就要做手术安装假体。”
并且,在未来的许多年里,刘畅可能需要再做多次大手术。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其实,刘畅曾多次向天目新闻记者表示,希望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而非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就此,天目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律师,“该类案件需要弄清楚以下几点:一是此前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现在的身体疾病与嫌疑人对她的用药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这个需要结合司法鉴定进行认定;二是嫌疑人对其用药的量能否能达到致人死亡的程度;三是当事人对于所服的药的种类、功效是否明知,嫌疑人对她使用相关药物是否获得过她的同意;四是嫌疑人对妻子使用药品的主观动机、目的。”
其中,黄洪连律师提到,该案要明确嫌疑人对其妻子长期使用相关药品的主观动机、目的,这个非常重要,“嫌疑人作为医生,本身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他是出于为妻子治病还是‘害’妻子的动机?是否清楚药品长期使用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该药品是否能从科学角度证实在少量长期服用后是会致人死亡,还是仅仅导致人身体上的伤害?”
对此,黄洪连律师分析,如果嫌疑人作为专业医生非常清楚可能造成导致人体损伤的危害结果,且不属于治疗妻子本身疾病的正常用药范围,而仍然未经许可对妻子进行使用,那么可以认定他是持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嫌疑人明知他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则可以推定嫌疑人持有杀人的故意。
据刘畅所述,嫌疑人向警方承认对其使用过70余支激素类药物,目前造成其重伤二级,就此黄洪连律师向记者解释另一种情况:“嫌疑人若是每天给当事人一点点药,若是长期吃不会造成死亡,但最终造成当事人重伤伤害,警方可以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黄洪连律师也提到,该案件虽然当下公安机关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批准逮捕的,但因为还在侦查阶段,所以并不是说这个罪名定性一定就不会变更。在许多过往案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时也可以变更案件定性,“侦查机关如果觉得不符合客观事实和证据的话,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该予以调整;此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案情也可以对罪名调整,也就是说,随着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证据越来越充分,在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的每个环节中案件定性都有可能发生变化。”
而对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问题,黄洪连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故意伤害罪是伤害他人健康,故意杀人罪是要剥夺他人生命,“两者肯定是有轻重的,故意伤害法定最低刑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是从最严重的死刑开始量刑的,依据情节轻重再依次降低量刑幅度。”
(应受访者要求,刘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