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2:14:43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如果雇主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雇员可以要求终止与雇主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雇主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延迟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受一年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起的纠纷不受劳动者申请中期战争的限制。只要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原则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职务以来未足额支付的所有工资和加班工资。当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由于用人单位只有义务保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书面记录两年,劳动者要求工资超过两年的,劳动者只能提供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付款。用人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付款令后,认为工资不真实的,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决定终止监督程序,付款令立即无效。劳动者要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再次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再提起诉讼。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顾问方面的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