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能不能提请逮捕,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办理监视居住

时间:2022-10-07 01:43:06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最近,本人代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不予批捕决定后认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那么说,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直接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呢?

我认为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变更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一、符合逮捕条件是监视居住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通过该规定可以知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


二、不符合逮捕条件而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才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该条款的意思是不符合逮捕条件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因无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才可以监视居住。而不是说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三、那么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吗?

答复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

问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答: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成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诉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案件经进一步侦查取得新的进展,已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审查逮捕或者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发现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予以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可以看出,要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必须符合逮捕条件。只有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有怀孕、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不能逮捕的才可以监视居住。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中,公安机关无视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直接对王某变更监视居住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


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变更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四、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1.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

问13.人民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仍不撤案的,是否可以监督撤案?

答: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即应撤销案件,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只有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才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人认为本条规定的符合监视居住条件应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是不能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

这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也有所体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因此,本人认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变更王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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