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3:21:54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往往有这样一种误解:家人被抓以后,请律师往往没什么用。而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也有劝家属不要请律师,回家一直等着;还有部分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法庭上辩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12日所做的工作报告,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19.8万件,判处罪犯142.9万人,公诉案件宣告517人无罪,无罪判决概率之低足以凸显审前辩护的重要性。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一、向侦查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了解当事人羁押场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也不知道人被哪里公安带走的、人关在哪里,虽然法律上办案机关应当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先不考虑危、恐、特罪名),但是公安机关往往以信件形式来通知,不仅存在邮寄时间问题,还存在信件寄丢而通知不到位的情形;即使家属知道办案机关,往往也因为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
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二、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对法律规定(包括实体和程序)的解释与说明,通过法律辅导,使得当事人能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三、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和公安机关沟通,初步了解案情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适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捕。
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五、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全面地审查案件,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通过调取案卷材料,认真审查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从事实、证据、法律等角度,提出专业法律适用意见,为当事人辩护。
六、作为家属和当事人沟通的纽带、桥梁
当事人被拘留后,除了办案人员,外面的人只有律师能够会见他,也只有律师能够帮助到他,律师会见时,可以作为家属和当事人沟通的纽带、桥梁,传递生活需要、情感安慰。
当然,律师除了上述作用之外,还可以跟进案件情况,针对性提出法律事务处理意见、为家属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律师可以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尽最大可能的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何近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