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00:28来源:法律常识
尤先生和姚女士经介绍人相识后很快就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两人外出在同一个城市打工,后尤先生的父母考虑自己的儿子年龄偏大,便与姚女士的父母商量订婚事宜,双方父母都同意订婚,尤先生家便给了12.8万的彩礼给姚女士家,后两人同居在一起,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便分手了,尤先生家便要求姚女士家退还12.8万的彩礼,姚女士家便以12.8应为退婚后的“青春损失费”赔偿给姚女士,从而拒绝退还12.8万的彩礼钱。
【律师说法】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没有登记结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管是哪方提出退婚,索要“青春损失费”的要求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男方已经给付彩礼钱的,没有登记结婚,应当返还彩礼钱。所以,姚女士家应当退还尤先生给付的12.8万彩礼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