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56:31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原被告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随着各自事业的发展,生活观、价值观差异逐渐拉大,在照看女儿、二胎、工作和家庭兼顾等方面存在诸多矛盾,频繁发生争执,无不履行夫妻义务,难以调和。在离婚事宜上,双方已多次沟通,在孩子抚养权上分歧较大。
处理结果:
1、对于离婚案件,马律师一般会组织双方调解,能不离就尽量不离,此次也不例外。接受女方委托后,马律师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婚姻状况,主要是三观不合,一个往东,一个偏要往西;离婚方面主要是孩子抚养权谈不拢,都想要,都认为对方照顾不好孩子;
2、首先,马律师约双方在律所进行沟通,花了近2个小时做双方思想工作,一是能不能不离,二是如果离婚,抚养权上能不能让步。说到动情处,两人也都留下了泪水,但是都认为三观差异太大,不适合在一起了;宁可在财产上做出让步,也不愿在孩子抚养权上妥协;其次,尊重女方意愿,又给了双方一个月的时间,由双方进行私下协商;再次,起诉到法院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均是调解无果。
3、虽然马律师认为离婚后女方带孩子,以后的日子会非常辛苦,但是女方坚持要孩子,也只好尊重女方意愿(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90%的女方都坚持要求孩子抚养权,母爱的伟大男人比不了)。
4、通过收集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房子、车子、公司股权、银行存款等)、有利于获取抚养权的证据(男方家暴、女方小产、工作及工资收入、与孩子感情较好的相关证据等),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一一驳斥男方提交的证据,最终帮女方赢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拿到了应得部分(财产上男方高风亮节作出了让步)。
典型意义:
1、离婚案件,可能离婚,也可能不离婚,甚至还有可能复婚。所以律师在诉状的书写上,应尽量使用柔和的词语,感情色彩过重的词尽量不用或者少用(当事人在陈述案情时,往往会夸大对方缺点,甚至使用过激的词语)。如果诉状带有情绪,一方面不利于案件的调解,不利于双方以后的来往,尤其是在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探望时;另一方面容易把律师牵扯到案件中,招致对方的反感和厌恶,对律师的人身安全不利。
2、抓住案件关键,了解对方心理。虽然多次调解无效,但是马律师通过调解也基本掌握了对方的所思所想。双方对很爱自己的女儿,这一点马律师深信不疑。但是,女方想要女儿抚养权是发自肺腑,而男方想要女方儿抚养权是想给自己以及给女儿一个交代。男方不想通过调解放弃女儿抚养权,是不想让女儿知道是自己主动放弃的,而是作为父亲他争取了,尽力了,但是没有争取到,想让女儿看到自己为此努力过(当然,也确实是在积极争取)。包括庭审中,男方进行录音(被法官发现后及时制止),男方给出的解释依然是,以后女儿问起时,自己可以给女儿一个交代。
3、离婚案件,尽量不要让家人参与其中。本案审理中,孩子已将年满8周岁,和女方感情很好。关于是否申请女儿出庭,马律师征求了女方的意见,为了孩子身心健康考虑,我们选择不让孩子出庭。另一方面,被告却做了个错误的决定,让自己母亲出庭作证,一是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证明自己可以带孙女。效果非常不好,只会加深婆媳之间的伤痕,不利于纠纷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