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5:43:53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16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3月29日(第一百二十一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84号
陈松(杭州市滨江区镇前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好邻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84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松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好邻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0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4元,由被告陈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940号
金炳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煤湾):
原告骆卫军诉被告金炳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炳炳归还原告骆卫军借款9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金炳炳支付原告骆卫军以人民币9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为14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金炳炳支付原告骆卫军诉讼代理费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453元,由被告金炳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28号
季双(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木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钫与被告季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28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季双归还原告张晓钫借款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季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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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651号
杨军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原告胡德福诉被告杨军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军风支付原告胡德福车辆租金1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杨军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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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653号
祝锡坪(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村沙湾六组):
原告胡德福诉被告祝锡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祝锡坪支付原告胡德福车辆租金2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祝锡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696号
吴小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横溪):
原告杭州富阳五鑫钢结构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小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小萍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五鑫钢结构配件有限公司加工材料款174 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小萍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五鑫钢结构配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74 0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小萍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五鑫钢结构配件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981元,减半收取1 990.50元,由被告吴小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250号
王金国(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新店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彩英与被告王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250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国归还原告叶彩英借款6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金国支付原告叶彩英以借款6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140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 204元,由被告王金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624号
倪国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毛国华与被告倪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18)浙011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被告倪国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1元,由被告倪国峰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587号
徐星星(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月台):
本院受理原告杨如荣诉被告徐星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如荣加工款33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被告徐星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74号
韩彩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丰村中南路):
本院受理原告胡美琴诉被告韩彩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胡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美琴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90号
王建伟(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浦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华诉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少华货款70 000元,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的利息38 85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被告王建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34号
陈国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环山路):
本院对原告杭州市富阳区 住房保障办公室、杭州市富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陈国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陈国屏就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香槟路26-5幢108室房屋的租赁合同,被告陈国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立即将上述房屋腾空并退还给原告杭州市富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杭州市富阳区房地产管理处;二、被告陈国屏支付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房地产管理处、杭州市富阳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截至2019年3月的租金1 393.2元及逾期利息309.6元,按月20‰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至房租付清之日,并继续按每月51.6元租金支付至房屋腾空退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国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850号
孙志远(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沙背上):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明诉被告孙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8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明借款20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孙志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206号
孙志远(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沙背上):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平诉被告孙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利平借款350 000元、支付利息21 600元,合计371 600元。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被告孙志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926号
何文德(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山头坞)、
陈举君、全雅婷(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清池塘)、
蔡桂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苋浦西路55幢):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平为与被告何文德、蔡桂明、陈举君、全雅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文德、蔡桂明、陈举君、全雅婷归还原告董志平借款本金1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何文德、蔡桂明、陈举君、全雅婷以前述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原告董志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日止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089元,保全申请费1 217元,合计4 306元,由被告何文德、蔡桂明、陈举君、全雅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5883514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02号
陆祯翔(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隐坞弄):
本院受理原告祝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02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祯翔归还原告祝志强借款本金人民币1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陆祯翔支付原告祝志强利息400元(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9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9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祝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5883514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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