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09:17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郴州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固体饮料“倍氨敏”冒充奶粉卖一事持续引发关注。有过类似遭遇的郴州市民梅子(化名)向华商报记者反映,早在2019年12月,他们就向郴州市相关部门反映过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向过敏宝宝推荐固体饮料的事,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圆满解决。有律师称,医务人员若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嫌医疗事故罪。
5月11日以来,媒体持续报道了湖南永兴县“固体饮料‘倍氨敏’冒充奶粉卖,多名婴幼儿成‘大头宝宝’”一事。湖南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5月13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5月14日,湖南省政府表示,已责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等组成调查组对涉事商家彻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永兴县出现的“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卖一事在郴州并非个例:早在2019年12月,郴州就有家长向相关部门反映,孩子因为食用了“假奶粉”导致健康受影响,不过当时他们的孩子食用的固体饮料是“舒尔呔”。
梅子是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推荐“假奶粉”给过敏体质患儿的受害家长,女儿现在2岁5个月。她介绍,女儿1岁两个月时,因为对牛奶过敏,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医生推荐女儿吃“舒儿呔”,女儿吃了10个月,31罐,前后花了7000多元。“孩子现在头围偏小,比较瘦,抵抗力差。周围同样吃‘舒儿呔’的孩子智力迟缓、肾积水。”
“医生本该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个别人在利益驱使下,竟然不顾患儿安危,联合医院内部便民药房(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网上公开道歉回复中声称为私人药房)和位于该院对面的妈仔谷母婴店,将‘舒儿呔固体饮料’作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粉’,销售给前来该院就诊的牛奶过敏体质患儿,并借以医生权威,使患儿长期将此款固体饮料作为唯一续命食物来源,致使患儿营养不良,部分患儿身高、智力、行动能力明显落后普通儿童,严重的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脏器损伤。”梅子说,她当初没有注意“舒儿呔”外包装上面的“固体饮料”几个字,“那几个字特别隐蔽,要是知道这是固体饮料,肯定不会买。”
梅子说,2019年7月23日人民日报以《假配方粉怎样流进市场的》为题披露此事后,她们才发现受骗。2019年12月起,郴州市有类似遭遇的10多位家长开始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2020年3月30日,3位家长代表在“问政湖南”平台上反映了此事,她就是其中之一。
“相关部门对此以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进行定性,而不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进行定性,这让家长不能接受。”梅子介绍,自他们反映问题以来,郴州市相关部门做了两件事情:一是通知受害家长带小孩进行身体检查,但检查项目为组织方单方面确定的常规项目检查,且对检查报告内容无解释无告知、费用属于家长自理。二是组织家长开了一次协调会,告知家长:郴州市成立了专案组,做了很多调查取证工作,初步结论为:生产商、销售商做的是固体饮料,其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只是夸大效果进行宣传,是家长自身认知不足将固体饮料当做特殊医用配方粉购买给婴幼儿吃,案件定性为夸大宣传、虚假广告。如果谈经济赔偿只能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不能以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十的标准进行,家长若不愿谈可以自行维权。至于小孩身体是否健康,后续怎么处理不属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
梅子介绍,永兴县爱婴坊“倍氨敏”事件发生后,所有受到“舒儿呔”伤害的家长希望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小孩身体健康进行全面科学检查;对已明确身体健康受损的小孩,希望相关医院作出全额承担后续治疗、康复、复检费用的承诺等;依法依规处罚违法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赔偿受害者损失。
“受‘舒儿呔’危害的幼儿家长对郴州相关部门将案子定性为虚假宣传的结论不予认可”。梅子说,家长们认为销售商家已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喝了该配方粉的小孩到多家医院检查都存在检查指标不达标问题,影响了小孩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后果。
华商报记者发稿时,梅子称,5月15日,受害家属仍就重新体检项目与郴州市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据健康时报报道,2019年12月22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对个别医生向家长推荐“舒儿呔”固体饮料一事进行了回复:涉事的两名医生被责令公开检讨、训勉处理。当年12月28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研究决定,对2名涉事医生先期停止执业一年,停职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就郴州出现的“固体饮料”冒充奶粉卖一事,尹继涛律师认为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涉嫌违反以下法律,依法应受到责任追究。
涉事商家的行为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尹继涛称,如果涉事商家在向顾客推介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将固体饮料歪曲为奶粉,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尹继涛称,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就是《广告法》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等条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追诉。
尹继涛介绍,医务人员如果用职务便利帮助母婴店虚假宣传,推销不具有任何医疗功效的所谓特医奶粉,并造成多名婴幼儿人身伤残和严重后果,或涉嫌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尹继涛称,如果涉事商家和医务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受害婴幼儿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害婴幼儿赔偿除医疗费、护理费等外还可以向涉事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家属可以向销售商家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损失。不论受害婴幼儿是向销售商家要求赔偿,还是向生产企业要求赔偿,销售商家和生产企业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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