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10:27来源:法律常识
知情权官司能否胜诉,胜诉后能否得到执行,里面处处有坑,要注意这些细节。
根据公司法,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须履行相应的前置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账簿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前置程序是否存在缺失或者瑕疵,是法院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审查要点。常见的前置程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股东通过向公司邮寄律师函或申请书的方式履行前置程序,公司未收到函件,可能存在未有效送达的情况,即书面申请送达瑕疵;
(2)股东未在书面申请中说明查阅目的,公司因股东未说明目的无法审核其目的正当性而拒绝提供查阅,即书面申请内容瑕疵;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3民终2779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原告虽向明冠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递交了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但其说明的目的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不具体明确,原告应当在明确其查阅目的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向明冠投资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3)公司收到书面申请未满15日,股东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前置程序期限瑕疵。
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资料时,有时会发现自己欲寻找的关键信息并未体现在公司提供的资料中。而向公司提出进一步要求时,公司往往会以无相关文件拒绝。那么股东能否要求法院支持其查阅这些“不存在”的文件资料呢?
目前的司法判例认为,股东如能证明相关文件存在,法院将支持股东、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文件。如确无相关文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追究董事及高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股东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须证明其未依法制作、保存相应文件、且股东因无法查阅该文件而遭受损失。否则,股东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股东往往会在股东知情权胜诉前将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账目资料进行篡改或销毁,到时候即使赢了官司,也查阅不到想要的材料,如何破?
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等资料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但要注意的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怠于行使职权不作为。所以,对当事人来讲,最明智的办法是在提起保全之前,与主办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争取能够进行证据保全或者财产保全。
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知情权的胜诉判决已经比较具体化了,法院如果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裁判主文表述为“(公司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数字)日内在(地点)向(股东名字)提供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文件材料名)供(股东名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不得超过(数字)个法定工作日;(股东名字)行使本判决第*项确定的权利时,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行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是矛盾重重,比如有律师如此描述曾代理的一个案件:“因该案执行法官明确表示不会亲自到场监督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于是小股东只能自己带着一位律师和二位会计师到公司进行查阅。自小股东进入公司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就急剧升级,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主要有:一、小股东自己未参加而是委托自己的父亲到场,此种情形是否属于股东亲自到场?二、小股东同时委托律师及会计师一起三个人辅助查阅,公司可否限制只允许一名专业辅助人在场?会计师是否必须为注册会计师还是只要拥有会计从业资格即可?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会计师和律师出具执业资格证明和委托材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会计师和律师签署保密协议?三、小股东在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的过程中是否可以记录、摘抄或者拍照,公司是否可以对其拍照或记录行为进行制止,甚至中止进行查阅?四、已经查阅过的账簿,小股东是否可以提出再次查阅?”
解决这类执行难题,要么就让法官在判决书中事无巨细全部表述清楚(不太现实),要么就请得动执行法官到场(更不太现实,执行法官有多忙你无法想象)。那么怎么办?有律师同行(唐青林和李舒律师)提出了在章程中通过“6W”原则来使得执行措施落地,我觉得很好。即: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6W”原则,在章程中载明知情权行使的“What(内容)、Where(地点)、When(时间)、Who(人物)、Why(原因)、How(方式)”。
所以,还是那句话,一定一定要重视公司章程。在打江山的时候,小股东可以利用哥俩感情好的时候,备着一手,通过章程条款的设计,将法官不可能写到判决书里的情形都写进章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