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7:23:00来源:法律常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26号。其中明确的意见是:因索要货款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也就是说卖方所在地作为货币接收地,享有管辖权!因此,卖家可以在本地起诉卖家索要货款了!是不是方便很多了!不用再东奔西跑为索要货款而苦恼了吧!省了不少精力和路费吧!
当然在此金浩律师还要提醒您:
一、当然此结论适用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
二、尽量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同时在合同中写明详细的通讯地址、送达地址。
三、作为合同的附件须向对方索要工商登记信息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将来起诉,同时也可以震慑对方不要违约,因为如果对方知道你没有证据的话,就增加了他违约的胆量,反正好处多多!)
四、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就要保留送货单、送达回执、确认单等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以及数额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