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8:39:34来源:法律常识
房主因房屋被低价评估,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有关部门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强制拆除该房屋,房主该如何是好?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9年夏天,深圳某村的贾先生家的宅基地房屋因道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该房屋建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成后一直作为工厂作坊使用。房屋是独栋小院,宅基地范围内共有3间房屋,因房屋评估价格被压低,就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未能与贾先生商量妥当。于是有关部门向拆迁办发布《立即代履行决定书》以厂房年久,存在安全隐患且妨碍交通道路为由代为拆除。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是与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并列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贾先生报警处理也未能阻止强拆行为。只好咨询律师,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十一条规定被告行为不符合立即代履行的适用条件,采取代履行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依据,被告实则混淆了代履行与拆违强制执行,且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因此法院对拆迁办等有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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