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上有个爱钱进怎么回事可以找律师起诉,汪涵代言爱钱进事件

时间:2022-11-29 10:40:27来源:法律常识

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P2P大局已定,整个行业处于“至暗时刻”。这次轮到了P2P头部平台爱钱进,同时也将其代言明星汪涵推至了舆论漩涡。有投资者认为,这些明星代言问题平台,也应负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爱钱进传出被立案调查的消息。财联社记者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看到,针对有投资者提出爱钱进到期不退钱的问题,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在相关问题的答复中表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平台,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答复日期为5月8日。不过,目前,警方并未公布立案详情。爱钱进客服也想财联社记者表示,暂未接到相关通知,平台仍在正常运营中。

爱钱进已被立案调查?代言明星汪涵遭投资者声讨

根据爱钱进官方数据显示,该平台累计撮合交易额2318.97亿元,累计代偿金额123.21亿元,逾期金额66.29亿元,逾期率达27.01%。

值得注意的是,踩着娱乐圈的热度“带货”金融产品,一直以来是P2P平台“常规操作”,从不吝惜广告费用。不仅邀请影视明星,还曾一度成为影视剧投资的“座上宾”,“撒币”影视剧广告。不过,如今P2P行业落幕,暴雷声不断,这些曾代言过的明星也遭投资者声讨。

到期后仍需债转?债转慢、折价低问题被质疑

“我的资金债转了1年了也没见动静。”一位投资者表示,他在爱钱进投资的整存宝本应在2019年5月9日到期,但直到现在钱还没到账上,并且一直在“债权转让中”。

在一些投诉平台上,有投资者对此进行投诉,爱钱进给出回复称,“服务计划到期之后需要完成债转,债转完成之后可以提现。是否能够转让成功,取决于市场环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其他用户的债权受让意向。”

财联社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份时爱钱进标的减少,业务量下降,但债转兑付还算正常。春节过后,爱钱进开始出现债转较慢的情况。这期间,有债转成功的用户晒出截图,虽兑付延期但本息并未损失。不过,近日有投资者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虽然官方称征信接入成功,还款速度加快,“但是以目前的债转速度,很难说得上是变快了”。

财联社致电爱钱进客服表示,目前的确债转速度较慢。由于受到此前疫情的影响,市场活跃度低,并且还款人还款能力降低,所以债转速度受到影响。“通过债转,目前无法快速退出资金。”

此外,服务计划到期后还需要债转才能提现,这样的模式实际上在此前P2P行业中普遍存在。此前,爱钱进方面曾给出解释称,这是由于是“真标”造成的结果。即背后借款人标的真实,需要别人“接盘”有新的资金进入后,旧资金才能够转出。爱钱进此前曾坚称“不垫资”。

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专家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或涉嫌资金池模式。通常来讲,借款人借款的期限可能达到3年左右,匹配给出借人往往最长1年的理财。“这就在出现了一定的时间差。从而造成了资金池模式,并且一旦出现投资人到期产生大量兑付,借款人不到期,就会出现兑付困难和流动性危机。”

不仅如此,有投资者还表示,如今爱钱进推出了紧急通道,投资者可以打折转让,“折价越低越好提现,但在不明的情况下点进去却无法撤销。”另有投资者表示,平台显示应急通道按3折折算,而债转商城高出物价3倍以上。

汪涵代言惹争议 爱钱进曾一度撒币多部影视剧

爱钱进债转慢的问题已经持续了多年,然而此次汪涵却因为在2018年前后代言爱钱进而登上热搜。有投资者认为,明星代言具有煽动性,明星也应负有责任。

实际上,借助影视娱乐造势,是爱钱进等P2P热衷的方式之一。早在2016年影视剧《老九门》热播,爱钱进称为其重要广告商之后,便掀起了P2P投资影视剧广告的热潮。此后,爱钱进还投资了《楚乔传》、《那时花开月正圆》等多部热门影视剧。

据了解,当时影视剧的广告投资分两种,一种为中间插播广告,即中插广告另一种为贴片式的广告。2017年前后,一条中插广告最低价约90万元起步,均价大约100万一条,较高的约300多万,主要取决于网剧的质量。有原P2P平台工作人员向财联社记者直言,“那时上班唯一的事情就是挑剧本。”

不仅如此,邀请明星代言的P2P平台也不再少数。除了爱钱进曾在2018年和2019年分别找了汪涵和刘国梁为其代言以外,范冰冰、唐嫣、黄晓明、朗朗、佟大为等多位明星均曾代言P2P平台,其中不少平台均已暴雷。

柒财智库高级员毕研广在腾讯新闻话题平台上表示,利用粉丝效应“带货”金融产品随后出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明星并非金融专业出身,对于产品的风险、逻辑以及构成并不了解,无法对做到“尽调义务”,也没有任何“尽调资质”。

有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明星代言P2P的责任,还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律师表示,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因此,如果广告代言人具有主观明知,且其所实施的代言行为客观上也为他人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则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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