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38:51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王业子 槐城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然而,有很多人在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审,却直接被法院从诉讼程序的角度驳回了。这是为什么?
仔细观察一下,原来是因为他们少做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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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诉直接再审
最高院驳回!
让我们看一个最高法的案例。
原告工商业担保公司因与被告凯达公司、凯隆丰公司、通世新公司、王某春、张某兴、赵某丽追偿权纠纷诉至法院。
大庆市中院一审判决凯隆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凯达公司按照一审法院要求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两份。
一份指定签收人为鲁某军,备注栏载明“本案六被告均委托鲁某军代收文书”。另一份为凯达公司单独填写,受送达人确认签章为陈某。
一审法院分别向鲁某军和陈某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两份快递单回执均显示邮件妥投、他人代收。
嗣后,凯隆丰公司上诉。
二审过程中,凯达公司主张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审法院不予审查,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凯达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为,二审判决及一审法院向凯达公司邮寄送达的凭证,证明一审法院在没有凯达公司及其代理人签收情况下视为一审判决已送达,属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判决未对违反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还作出对凯达公司二审抗辩理由不予审理的判决,剥夺了凯达公司的上诉权。
最高法认为,一审法院已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凯达公司填写的指定签收人邮寄送达一审判决,因此其送达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凯达公司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
二审法院以凯达公司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凯达公司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凯达公司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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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未经上诉
直接申请再审会被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一定要提起二审才能申请再审。但实践中未经二审程序直接申请再审,却很可能以滥用再审程序为由被驳回。
这是为什么?
实质上,这与我国诉讼制度的设计有关。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首先应当选择常规救济途径,即提起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
只有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才可以向申请再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而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那么,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一定会被驳回吗?
虽然实践中未经上诉直接再审大概率被驳回,但仍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也得到了实体审理。
这是因为,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二审是有正当理由的,例如当事人一方恶意引导法院错误送达,剥夺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庭审答辩的权利等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直接申请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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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过去,我国民事审判中经常会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但随着法治逐渐完善,法院对于诉讼程序也愈加重视。
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在一审裁判后,若对裁判结果不服,一定要及时提起上诉,不可寄希望于直接申请再审。但是否经过二审,也并非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再审的决定性因素。
2、未交上诉费、未赶上上诉期等,均非不上诉直接申请再审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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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凯达公司、工商业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程序(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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