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45:09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三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张家港市**厂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到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警务室存放快递的房间内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559.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警务室存放快递的房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李某某装有20只大闸蟹的快递包裹1件,价值人民币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警务室存放快递的房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田某某装有1双NIKE牌运动鞋的快递包裹1件,价值人民币399元。案发后,已扣押上述运动鞋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警务室存放快递的房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韩某某装有1只劳格仕牌男士手表的快递包裹1件,价值人民币299元。案发后,已扣押上述手表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张家港市第六人民医院警务室存放快递的房间内,采用顺手牵羊等方式,窃得张某某装有黛珂牛油果乳液、黛珂紫苏精华水、欧莱雅清润葡萄籽强润修护乳液及膜力水套装的快递包裹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61.36元。案发后,已扣押上述化妆品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运动鞋、手表、化妆品(照片)等;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发票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学东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511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