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45:30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日,一个读者留言,说想从一个保险代理人处买份保险,都谈得差不多了,这个客户就说想把保险合同先给自己的律师看看,结果这个代理人“炸毛了”,埋怨这个客户不信内行信外行,要是迷信律师的啥保险也买不了Balabala说了一大堆。
结果导致这个读者客户很无奈,问我是不是保险代理人和律师是死对头。
关于是不是死对头这个事,我可以肯定地说,绝对不是!律师和保险代理人合作来开拓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我见了很多,还有不少律师转行做保险代理人呢,何来的死对头一说。
但是对于代理人“炸毛”这事儿,我不敢说得绝对,只能猜测一种可能,就是这个代理人大概率就没有认真看保险合同,以致于和客户介绍的保险与实际保险合同约定有所出入,担心客户的律师给拆穿打脸。
销售保险的代理人会不认真看合同?还真有可能。普遍认为,保险合同真的是老奶奶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本身作为一份合同,就应该全面、细致地把可能出现的情况罗列清楚,并且要避免歧义,书面的材料嘛,都是比较晦涩的。尤其是保险合同里面还有很多的医学术语,更显晦涩难懂。哪怕就是保险从业人员,也真不见得每个合同都认真读几遍的。
如果连代理人都不爱读或者读不懂,那投保人呢?可想而知。
保险,是一个严肃的经济活动,不能被晦涩的文字给游戏了。
好消息是,这种情况将会改变!
就在昨天(12月17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发布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示范条款的征求意见稿。
协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保险产品的可读性、科学性和合规性,降低保险的复杂难度,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选择人身产品。
那什么是示范条款?就是保险合同里面各项条款的模板,大家要知道,各家保险公司虽然公司不同,但相同产品的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几乎一致,因为都是引用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
而本次的示范条款,是近5年来首次发布的寿险示范条款,这里要先做个说明,大家看到近5年来首次发布,是不是觉得行业协会就是很少发布示范条款?
非也。协会可高产着呢。近5年来,协会发布了超过50个示范条款,只不过没有寿险条款而已。近5年来主要是发布的财产险、责任保险等内容的示范条款。
那这次示范条款的发布与之前条款有啥不同,对未来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明确了私立医院的医疗机构“准入地位”
目前大部分的保险条款中,对医疗机构是这么定位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
之前也有读者有问过我,私立医院治疗是不是可以得到赔付,我都是回答看保险合同具体规定。因为之前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每个公司之间的规定都不相同,导致条款的不统一。现在好了,这个难题将得到解决。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疗机构的定位是这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
这次的“松绑”意义重大。
购买保险的客户,在就诊前不用再纠结去哪家医院诊疗可以获得理赔,客户有了更多的选择,体验感将更好,这也将对保险销售产生非常好的促进效果。
二、转换年金权益得到明确
在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都对年金转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转换年金的规定让收益金的领取有了更加广阔的应用场景,尤其是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时,可以通过转换年金的方式,让受益人的权益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三、条款通俗易懂更加口语化
通过征求意见稿与原保险条款的对比,发现新征求意见稿在降低保险条款的复杂度上确实做出了不少的努力。
比如针对未如实告知的提示,原条款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新征求意见稿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相比较而言,确实更加通俗易懂、口语化了。看来以后不用律师,也能自己看懂保险合同的日子指日可待啊~
四、表述更加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早前,银保监会曾下发过文件,对短期健康险不能保证续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本次的一年期意外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也着重做出了提示,明确写明“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对不保证续保进行写明,更加符合监管规定,更有利于降低误导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果大家想看三个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点击此网址http://www.iachina.cn/art/2021/12/17/art_24_105700.html
直接进保险协会官网了解。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欢迎关注我,一起普及保险法、解读保险政策,一起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