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56:5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在于进一步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体行为方式、罚金数额标准、竞合处罚原则等,特别新增养老、虚拟币、网络信贷等形式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规制。
非法集资类案件作为涉众犯罪,不仅关涉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而且被害人众多,一旦处理不当会对社会稳定产生冲击。国家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度关注,从持续不断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的出台就可见一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通过立法司法解释不断充实完善,使得法网越织越密,定罪量刑标准愈发明确。但是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被害人维权之路却是愈发艰难。
就被害人的诉求而言,无外乎两个,首要的是将被骗投资款追回,挽回自身损失;其次是要求施骗者受到法律追究,特别是刑事责任追究。被害人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即便自己被骗的钱无法追回,也希望施骗者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否则施骗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难以释怀。被害人诉求的维权路径可归纳为:一是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进行刑事控告;三是开展信访投诉。
路径一:民事诉讼
被害人与集资人之间一般会签订具有投资性质的合同,因此可以以集资人欺诈或者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无效,要求集资人退还被骗投资款。在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过程中,被害人应及时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扣押集资人的财产,谨防集资人转移财产。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尽全力将被骗投资款追回固然是可取的,但是往往当被害人发现被骗时,集资人的资金状况已经出现问题,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被骗款项的可能性几乎无法实现。因此,被害人在考虑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过程中,需认真考虑以下现实问题:
第一,集资人的实际经营和诉讼状况。这种击鼓传花式经营模式的庞氏骗局,往往及早撤出的投资者权益得以保全甚至还有所收益,但对于后入场的被害人而言,当投资的公司或项目暴雷,集中挤兑导致追回自身财产损失的难度陡增。在被害人发现被骗时,集资人可能早已被其他被害人起诉,甚至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完全失去执行还款的能力。因此,准确把握集资人的实际经营和诉讼状况,是否发生经营状况异常、是否已经涉诉以及是否具有财产执行能力,都是需要被害人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考量的。
第二,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提起民事诉讼不仅会花费时间精力,而且作为原告还要交纳诉讼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以100万诉讼标的计算,相关诉讼费用在7000元左右,对于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特别在集资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便民事诉讼胜诉,判决裁定也会面临难以执行的问题。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也是被害人维权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成本问题。
第三,举证责任和诉讼中止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会承担败诉风险。相关投资协议内容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集资人的单方口头承诺,签署的书面合同可能并未在投资协议中全部体现,这种情况对被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利的。除此之外,即便民事诉讼进展顺利,一旦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刑事问题,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移交刑事案件处理。被害人无法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等待刑事退赔期待将投资款追回,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努力存在随时中断的不确定性。
路径二:刑事控告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被害人通过刑事控告,追究非法集资者的刑事责任,并以刑事退赔方式追回投资款是维权的重要路径。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各被害人之间的诉求也是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被害人众筹花钱给非法集资人请律师,避免非法集资人追究刑事责任,希望集资人能够持续经营,防止自己的投资款竹篮打水一场空。但是,当被害人确认非法集资人无法将投资款返还时,追究施骗者刑事责任反而成为其主要诉求。但是,被害人在刑事控告非法集资人的过程中,会直接面临着行政调解前置、刑事不予受理等现实困境。
第一,刑事控告的形式要件要求复杂。既包括确立案件管辖的连接点,也包括准备报案材料的齐备性。被害人要尽量选择犯罪地管辖的关联性最密切的派出所或经侦支队,相关报案材料要尽可能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准备,包括控告方和被控告方信息、控告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委托律师相关材料(若有)等。有关报案的流程及注意事项可参考拙文《办案实操/经侦报案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二,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明显的行政程序前置问题。根据201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明确提出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但事实上,行政程序前置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愈发突出。2021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在具体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上,各地纷纷确立以地方金融监管局或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牵头部门。
在实践中,经侦部门提出案件不予受理的重要理由,就在于受理案件的前提是需要本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出具被害人与涉案公司不予调解的相关证明。如果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则不予受理。经侦部门的这种做法实际是将行政调解前置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必要条件,变相增加了被害人刑事控告的难度。
第三,非法占有目的证明难度高,以民事纠纷为由对被害人劝返。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往往对施骗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为由进行控告,被害人大多只是能够证明的是集资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自身投资款项无法收回,但是并不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集资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集资人当下尚未外逃,被害人对集资款是否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也从无得知,集资人如果可以将被害人的投资款及时清退,那就尚未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实践中,在多数经侦部门看来,集资人只要能够把被害人的集资款退还了,那就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侦部门大多也都以民事纠纷为由对被害人劝返,避免说用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民事纠纷。
第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不会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无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检察部门申诉控告。只有在公安机关受理之后,才会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出具立案或不立案告知书。如果刑事控告在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这一关卡卡壳,那么通过刑事控告的维权之路就不存在程序推动的现实可能性和救济可能性。
因此,被害人通过提出刑事控告,追究集资人刑事责任,并以刑事退赔的方式追回投资款,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往往并不顺利,或多或少会面临上述问题。对于被害人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整理、收集、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银行往来账目、涉案公司的经营状况、欺诈隐瞒的事实等,其次就是寻求“战友”团队,通过联系到更多的被害人,达成攻守联盟,尽可能地统一诉求、一致行动,通过集体发声维权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破除行政调解前置、刑事不予受理等现实困境。
路径三:信访投诉
当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的法律路径无法实现维权诉求时,通过信访、媒体投诉等方式也就成为被害人维权的另一重要途径。当然,开展信访投诉也必然是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内进行,决不能将正常的诉求表达演化成为公众事件加以渲染或泄愤。被害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表达自身诉求,以期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重视。
第一,信访部门逐级反映。被害人可以将案件事实以情况说明、信访信等方式真实地反映情况,向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特别是针对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行政调解前置、刑事不予受理的不合理处理方式进行投诉,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第二,借助媒体力量支持。被害人可以真实反映自身遭遇,通过多渠道发声的方式,一方面表达自身合理诉求,同案的其他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媒体找到自己的“战友”团队,进一步发挥集体维权的优势;另一方面也通过这种方式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以防潜在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
第三,向市长热线、人大代表反映。各地都有12345市长投诉热线、人大代表反映渠道,无论是市长还是人大代表,有义务和责任听取本地区市民和群众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通过上诉渠道向有关投诉部门、人大代表反映,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上述被害人维权路径的展开是建立在集资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之上。如果集资人被证明不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双方之间仅仅是存在民事纠纷,那么被害人投资失败的结果是万万不能通过刑事手段过度干预的。养老、网贷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多发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最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的修订也有直接明显的体现。
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不仅需要刑法家长主义的理论背书,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切实保障被害人维权的通道畅通。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刑事控告、信访投诉看似很多,可能有用,但大部分无用却是事实。无论怎样,还是期待被害人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毕竟很可能那是被害人一辈子的积蓄。
略尽微薄之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