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1:15:47来源:法律常识
“醉驾是要判刑的,被查到的话,报个假名是不是就不会给自己留下案底呢?”
“亲,这边不建议您这样做哦,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检察院受理了一宗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胡某于6月16日19时许在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梓兴路路口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经血检其酒精含量为133.79mg/100ml。据此,胡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依照深圳市醉驾案件办理程序相关规定,对于醉驾在押的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二日内完成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是,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材料和提审讯问过程中,发现胡某存在虚报他人身份的情况,遂依法决定暂不起诉。
经检察官调查核实并要求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真相只有一个:
胡某本人此前有多次交通违章,驾驶证已经处于超分,逾期未审验,属于无证驾驶。此次又醉酒驾驶且造成交通事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胡某向临检的公安人员出示了其前同事的驾驶执照,并以他人身份接受了讯问和处罚,意图蒙混过关。
在依法补充了收集了胡某的户籍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并向其家属进行核实确认后,检察机关最终确认了胡某的真实姓名和身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此,胡某自作聪明的做法,不但没有能够为其逃避或减轻罪责,反而增加了自己被羁押的期限。
真是醉驾不讲真姓名,
聪明反被聪明误。
也希望广大社会公众对此引以为戒,
遵章守法。
须知司机一杯酒,
亲人两行泪。
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来源:坪山检察、广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