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2:41: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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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上,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要对被拆迁房屋中的人口进行安置补偿,这个补偿就与户口上的人有关系了。然而征收单位以同户上的部分人口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将其认定为被征收人,从而不予补偿。当事人纳闷,自己的户口与家人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并一起在村里生活,但为何一遇征收,自己就不是本村村民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有效维权呢?
某地政府组织对当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涉案当事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其一家户口共6人,分别为户主、儿子、儿媳、孙子、女儿、外孙。在征收单位提供的《安置实施方案》中规定“按照集中安置方式进行,参照现有宅基地和户内人数,采取宅基地安置、住宅楼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安置。”
然而在补偿方案中却以儿媳和外孙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理由,排除了二人的安置人员身份。
据了解,儿媳因结婚迁入户口,在该村居住时间长达十五年之久,已成为该村的常住人口,在该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儿媳已实际具有该村的常住户口居民资格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外孙因补报出生落户将户口登记在该村该户内,且父母离婚后,即随母亲回到本村生活。然而征收方却认为外孙为出嫁女的子女,其户口迁入并未经过村组同意,且村组于2016年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出嫁女的子女一律不享受本本村组一切待遇。
为维护外孙的合法权益,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原告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并在被告村组履行权利义务,属于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因此,我们在判断是否享有安置补偿待遇时,首先应进行村民资格认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因此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3条规定,在界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中涉及集体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提醒您,在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拒绝将您认定为被征收人,从而不予补偿时,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村民资格,辅助接下来进行的相关行政诉讼。另外,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依据其户籍信息、居住时间,并结合其生产、生活情况为基本原则。如果您对农村征地拆迁相关问题仍有疑惑,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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