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3:07:01来源:法律常识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律师业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一直在摸索中不断前行。国外的先进经验固然值得借鉴,但是也不能盲目的照抄照搬。我个人认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要根据律师行业的本质特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特色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行业道路来。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非常长的时间之内将各种形式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综合发展。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服务行业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主体,会体现出性质所在。
资本主义社会以私人资本为社会主体,社会主义社会以公共有资本为主体。二者的生产关系不同,二者的上层建筑也会有所不同。
我觉得对于处理律师行业关系方面要防止两个极端化:第一个是本资本所控制,一切为资本服务,极端金钱崇拜;另一个极端是要防止律师行业的极端政治化,将律师行业作为政治机关来使用。
人们要从事律师行业,就要选择律师执业机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要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如果执业满五年以后可以自己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来执业,有的人认为不可以律师个人开律师所执业是不正确的。
律师对于执业机构的选择具有重大意义。可是这方面的事项往往会被广大律师所忽视,认为不管选择那个律师事务所均是一样的。
律师执业机构的选择方面首先是地域的选择上。是去一线大城市上海去发展?还是在我们这个石岛小城来发展?石岛是城区,但是它只是一个副县级的管理区,级别应当属于最低级别的吧?如果按照古代官员的品级最低是九级的江州司马,我看它应当属于赤山司马这个级别比较合适。
人们崇尚大城市,认为去了大城市机会多,可以快速致富 ,但是竞争也非常激烈。小城市,机会相对少一些,竞争也不太激烈,尽管不能大富大贵,至少还能吃上饭,不至于连生存都不能维持只能靠偷盗维持生计。在石岛这里如果吃不上饭,至少可以去海边逮几条鱼回家逮逮,也不至于饿死,像我这样家里有二亩地,回家种玉米吃两顿也可以维持生计。
各个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来选择律师事务所。
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千万不能仅凭自己的想象来盲目决定。
男女有别,男性比较具有开拓意识,女性比较保守。男性应当选择那些具有开拓意识运营方式的那些律师事务所。比方说所谓挂靠形式或者说承包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女性比较保守,不大具有开拓意识,比较时候做具体事务性工作,那么就可以选择那些具有团队的律师事务所,做一名团队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已经确定下来的案件就可以了。
当律师处于初级阶段的时候,作为律师所的普通团队成员,把主要的精力用在学习职业技能方面,取得固定工资;当律师的执业经验得到了很大提高,社会关系也比较广泛,则可以独立执业独立开拓业务,这样可以取得更大经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总体来讲是不注意提升本所律师总体法律服务素质的。
为什么有些大所具有吸引力?是因为他们选定了专门的资深律师作为讲师,对实习律师、年轻律师予以培训。
我参加了一家全国非常大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开业典礼,我也听了他们的讲师的讲课。这位讲师的年龄与我相当,执业经历也差不大多,他对于律师业的理解也确实不错,我在网络上也会经常看到他的宣讲。但是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会讲不同的话,他的讲话是站在他们合伙人的位置上进行的讲话的,他的观点我基本认同。
两个律师事务所,一个具有提升作用,另一个没有提升作用,律师在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时候肯定会选择具有提升作用的律师事务所。
目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独立执业,相互之间如同陌路人。假如说业务发生困惑的时候,就会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律师所的所谓集体讨论,讨论个鬼!
如果律师事务所能够搞个真正意义的集体讨论机制,那才具有真正的吸引力。不过话又说回来,不能免费的。责、权、利对等。
律师独立执业最大的困难是庭审冲突的事项。律师各自独立执业,当出现庭审冲突的时候,律师事务所应当协调安排其他律师代替出庭,不能够放任不管,看笑话。
律师事务所要形成凝聚力,律师之间团结友爱,律师事务所关爱律师。让每个律师事务所成员感觉到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的单位,就是他们的家,就是他们的依靠,当暴风雨来临的时候他们再不会害怕,让他们感觉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的监护人。
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单位,必须具有单位的一个应有的形象。长期以来律师事务所的放任不管理,导致了大家根本没有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正式单位的存在。首先是律师所的合伙人也没有将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单位来存在, 始终心中只有律师自己,对于律师所的事务不管不问,认为律师所的事务就是律师所主任自己的事务。合伙人不管律师所的事务,更不会去管其他律师的事务了,心里只有自己,除了自己还是自己,没有承担起作为一名合伙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及职权。
普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环境决定的,也是自己只管自己。律师所没有把聘用律师当做成自己的成员,聘用律师更不会把律师事务所当成了自己的单位。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任何纪律不严的军队就必定是一团散沙,就根本不会有战斗力。如果发生两军对垒 ,不管人数有多么多,就会一触及溃。
律师队伍与军队也是相同道理的。律师所的纪律就是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必须切实得到执行,才会真正发挥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作用。否则就是摆设。
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必须要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不管律师所选择这样的经营方式,或者是那样的经营方式,律师要过来工作必须要具有经济效益。人们的价值取向是趋利避害的。只有有利益人们才会行动的,亏本的买卖人们是不会去做的。
律师选择律师事务所要在职位方面有个提升的空间,在社会地位有个提升的空间才会具有吸引力。
律师所合伙人作为出资人,出资额应当具有合理的收益比例。我觉得收益率在在百分之十之内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