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6:25:55来源:法律常识
商标在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之后,因近似被驳回,往往是商标申请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这个时候,选择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做复审就显得尤为关键。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商标复审成功案例就与商标近似有关。
申请人在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42642494号“雅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决定驳回在“计算机编程”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我司申请复审。
一、申请商标第42642494号“雅卡”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申请人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正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品牌战略的需要,才审慎地提出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该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技术咨询;数据安全咨询;平台即服务(PaaS)”等指定服务项目上创意性设计使商标极具辨识度,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
二、申请商标由图形和中文构成“雅卡”;引证商标由中文“卡雅”构成,二者在设计风格以及设计元素差异显著,且二者在整体外观、识别主体、要素构成以及视觉效果差异显著,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体书写方式完全不同,申请商标“雅卡”,字体笔画厚重;引证商标“卡雅”,采用宋体书写。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完全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地域上不同,申请商标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引证商标注册地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在功能、用途、渠道等方面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不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由于申请商标并非常见的组合,引证商标在外观、视觉感受上与其具有明显差别,使用在不同服务项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三、申请人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申请人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开始建立了商标防御体系,为了更好地保护独创品牌“雅卡”,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商标防御体系,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系统。
申请人在“雅卡”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方面没有丝毫懈怠,申请人先后通过多元化方式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和推广。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雅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雅卡”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一致但顺序不同,律师通过对引证商标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别,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