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7:45:28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向来都是离婚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些当事人希望在离婚时能够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这样一来在日后可以防止和对方在支付问题上在发生争议,也可以少和对方打交道,免去不必要的麻烦。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离婚后由于种种新情况的出现,导致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要求对方加付子女抚养费。这种要求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关于以上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子女的需求变化来区分对待。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需求没有新的变化,负责抚养的一方仅仅是出于内心的不平衡而以孩子名义发起增加抚养费的诉讼,法律通常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在离婚后出现物价明显上涨,或者一次性所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明显偏低,甚至已经在正常支出中消耗殆尽等情况,则子女可以再次请求对方追加抚养费。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孩子年仅2岁,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万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通过计算我们不难发现孩子实际每月得到的抚养费数额为365元。这个数额明显不能满足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生活的孩子的日常需求(北京市目前的最低标准为每月900元),所以在离婚后子女仍可以要求男方补足差额部分的每月535元。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除非男方同意,否则需要补足的这部分只能按月支付,不能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