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9:41:4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简介: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6年,是一起涉案金额约60来个亿的非法集资案,当时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当年这个案件涉案人数20人,2016一审深圳中级法院判决,2018年广东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本来这个案件就算过去了,谁知2021把我的当事人抓获归案,这件事发生后我和检察官一直有过沟通,但检察官非常坚决,而且还开过会讨论过对刘某的处理,并确定为“速办案件”,参照过去判例,同案同判,甚至在法庭上也是准备当庭宣判。
遇到这样的案件辩护人怎么辩?一是抗争意识,公平处理不是求来的,而是抗争得来的,法庭上法官一开始对我的较真有些不耐烦,说我给他上课,这个案件我本来就设计好了法庭上要“教训”法官和公诉人环节,正好我“狂妄”的告诉他“我就是你们的老师”。二是专业水平要高,一定要把“同案同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讲清楚。三是打动法官、检察官,让他们和辩护人一起为被告的公平判决努力,这可能辩护的最高境界。上面三条昨天的庭审我基本都做到了,开完庭后法官单独和我聊了很久,看得出来他很尊重这样的律师,我相信裁判结果会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一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
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刘某及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刘某,对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有不同的观点。
辩护之前,代表被告人向受害人道歉!同时也感激公诉人对本案的重视,每次都能耐心的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尤其是我和被告临时决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公诉人并没有为此加重量刑建议。
我的辩护词分为六部分:1、从政府的公信力的角度。2、从新兼从轻原则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5、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看问题。6、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一、从政府公信力角度
这个案件2016年一审就结案了,直到2021年才对刘某进行追责,虽然仍在追诉时效范围内,但时隔近5年,刘某也从65岁到现在的70岁,让一个本该65岁承担责任的年龄的案件拖到70岁,生理心里年龄都发生的重大变化,且造成上述原因过错不在刘某,而在追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这里就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
这家公司刚分公司就有72家,但接受刑罚的仅20人左右,那么,我不理解的是办案机关的追诉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时隔多年还对一个可诉可不诉的老人还不放过?
我想一个现代的,自信的政府除了有海一样的胸怀,它一定也会为自己的过错敢于承担责任。我想表达意思是,希望法庭能从政府公信力的角度考虑给予刘某从轻处罚。
二、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实际上是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种衍生,指的是有新的政策或规定更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政策显然刘某是有权利是适用的,这也是我和公诉人观点不同的地方,公诉人比照的过去的判决书,辩护人则认为刘某适用新的认罪认罚制度,在量刑上应低于过去的判决。
另外,公诉人比照过去的判决结果虽有可取之处,但辩护人认为比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中最高检指导案例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杨卫国案的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值得法庭借鉴,那个案件除杨卫国和一名负责全国业务的高管实刑外,其他几人均为缓刑
3、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证明刘某没有主观犯罪故意有三个方面:一是刘某的笔录:办案机关问,你是否知道国玺华商为集资诈骗,开始不知道,后来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才知道。二是刘某安排自己儿子在大堂见习工作,也可以说明被告不知道自己行为在犯罪,这是常识问题。三是刘某自己投资10万元。以上三个行为足以说明刘某主观上没有故意。
记得北京大学大学的王新教授曾在检察日报发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性”,很多法律人对此有很多误读,认为只要符合这四个特性就构成非吸罪。实际上非法吸收公众罪作为众多罪名中的一个罪名,既有这个罪名的特性亦有一般犯罪的共性,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所有犯罪(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几个罪名外)的共性。
但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味的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定性,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如果一味的强调客观定罪而忽略主观方面,势必也是对法律的曲解,难以让人信服。为了平衡以上的矛盾,根据实践,我提出了折中的说服,“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运用,供法庭参考。
四、主观比例原则在个案中的适用
主观比例原则对应的是客观比例,比如本案中涉案总金额为60个亿,而从客观比例原则上讲刘某只承担分公司的500多万的责任,客观比例在这个案件中很直观,主观比例相对来说比较抽象。
什么主观比例原则?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要清楚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的表现形式,比如看行为人怎么说,看行为怎么做?总之,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定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最后无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都成了知道,这时我们会发现应当知道=知道,这对“应当知道”是不公平的,“应当知道”怎么可以等同“知道”呢?这也是部分人感受不到法律公平正义所在的根源。
通过以上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刘某连“应当知道”都不算,当适法者把“不知道”等同“知道”适用法律时,法律有委屈,行为人有冤屈。
而刑法同时也是平衡的艺术,绝对的公平不公平,由于近年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之广,社会影响之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特殊时代特殊做法,这也是辩护人不为刘某作无罪辩护的理由。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应当承担的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特殊责任,这个责任以刑事法律责任表现但实际不是刑事法律责任,而是类似于告慰投资失败者的行政责任。
我们再回过头来讲主观比例原则,由于传统的主观认定只有两个结果:一是有罪,一是无罪,没有中间,最终导致案件的失衡。比如刘某案,要嘛他无罪要嘛他有罪,无论是他有罪还是无罪,从情理上讲都有点说不过去,所谓折中比例说,就是有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根据主观比例原则进行量刑,比如主观上刘某知道犯罪的可能性大概10%左右,我们就给他10%的对应量刑,这就达到某种平衡。
主观比例原则不同于主观恶意较小,也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畴,它应该独立于我们所学的法学的理论之外,存在但又不好操作不可回避的问题,至有说怎么操作,如何与量刑结合起来,是否可以和从犯对应去分析?辩护人只是提出引子,我把这个接力棒交给法庭。
五、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的非法集资暴雷案,和当时的大时代、大背景不无关系。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思考:国家为什么要提倡金融改革?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倡利用好民间资本等?
从世界经济竞争格局来看,我国的人口红利殆尽,自然资源锐减,但产业却还在承上启下之中,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的与世界接轨的核心产业,这也意味着我们的产业必需升级,而产业升级靠的什么?靠研发,靠创新,而靠科研的钱从哪里来?wto规则市场经济只认名营企业而不能是国企,这就涉及到如何利用民间资本的问题、让民间资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也是当初金融改革的初心。同时引导民间资本向多渠道投资,也是抵御房地产等潜在风险的“防护林”。
虽然这次的金融改革并没有达到预判的目的,为此,很多人成为受害人,还有一些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在众多刑事处罚中,有的人浑水摸鱼,有的人值得我们的尊重,因为他们是改革者。
时代的一粒尘、落在一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刘某只是一个普通老头,却也不幸的搭上了时代的这条不归船。
六、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这段话的目的是为了对公诉人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依据过去的判决书的回应,也就是同案同判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问题,我将用生活中的小例子来阐述这一段。
上周四社区门珍有一场针对老人的接种疫苗活动,我带的我爸去,可到现场发现,人山人海,没有几个小时根本就排不到我爸。我们本打算回去了,因为我妈身体的原因身边不能长时间没人,离开前我还是把我家的特殊情况反馈给了工作人员,没想到工作人员马上给我爸安排绿色通道,很快就接种了疫苗。
通过这件事情我想到几个话题,一是程序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二是绝对的公平实质是不公平,三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
这个事情排队是原则,插队是例外,但如果让我爸去排二三个小时的队,显然对我爸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家里有特殊情况,但只要让被插队的人知道插队的原因,就理所当然的得出对于特殊情况来说插队才是最公平的,所以说绝对的公平实质是不公平就是这个道理。
同理,本案中,介于我以上的分析,对刘某来说只有区别于过去的判决才是最公平的。
最后,我也想再次和公诉人商量,刘某至始至终都愿意认罪认罚,只是希望在量刑上享受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福利。
刘某家人也在积极筹集款项,想通过退赔违法所得来表达自己的悔意,如果法庭和公诉人能给刘某一个机会,我这个辩护人也愿意在退赔方面给予刘某一些帮助,须要说明的是我和刘某不沾亲不带故且也只是象征性收点律师费,因为他的朋友也认识我,告诉我刘某是一名越战老兵,因为我也是一名专业军人,我愿意为这个曾为国家拼过命老头一些帮助。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