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1:32:56来源:法律常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20篇文字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是按手印,代书遗嘱有效吗?
民事法律,常常是活的,不是死的。
很多客户,一开始和我合作时,就我提出的细节方案,他们会询问有没有对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后来熟悉了,就不太会这样询问了,更多地会询问有没有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的可能性。
很多人潜意识里的法律感觉,其实是一种“刑事法律”意识。
其实,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刑事法律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处罚,涉及到被剥夺自由或者生命。所以,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这件事情上,采取的是一种极其谨慎的态度,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也是这么来的。
民事法律的具体后果,不涉及到被剥夺自由或者生命,只涉及到行为和财产。再加上民事纠纷的发生数量远远超过刑事犯罪的数量,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假如民事纠纷也采取刑事法律的处理原则,那是来不及处理的,社会成本也没有合理性。所以,民事诉讼采取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优势的基本原则。
而且,民事法律由于要处理的对象过于广泛,所以立法不可能都给规定明细了,很多问题都是留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情来合理解释法律条文。在有些诉讼案件的判决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个特点。类似的案件我曾经很多次聊过,但大多是公司法类的案件,可能比较偏于我的喜好和专业。今天来看一个有关“遗嘱”的案件,这类继承事务,想必绝大多数人都有机会遇到。
《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书遗嘱的,立遗嘱人还是要签字的: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且,这也不是什么新的法律规定,之前的《继承法》也是规定代书遗嘱上由遗嘱人签名的。
但是,是不是一份代书遗嘱上没有遗嘱人的签字,这份遗嘱就无效呢?
假如“机械”地理解法律,那么结论应当是无效。
来说一个较新的判决,2021年6年审结的一个遗嘱纠纷案件。
案件中,出现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的右下方“遗嘱人:”签名位置处有“曹某1”字样的签名以及曹某1的身份证号码、署期,上述签名字样上捺有一枚指纹印,上述签名字样的下方位置处有“代笔人黄某”的签名字样以及身份证号码、署期。上述遗嘱内容的左下方位置处有“证人:龚某”、“证人:顾某”的签名字样以及身份证号码、署期。
但是,有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遗嘱人很有可能因手抖而无法在遗嘱上签名,签名是由代笔人黄某代为签字的。
因此,这个案件中的某位当事人就认为,这个签字不是遗嘱人的签字,代书遗嘱是无效的。
但是,法院非常坚决地认定遗嘱不存在无效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鉴于遗嘱人可能因系文盲而不会书写自己的姓名、可能因立遗嘱时手指功能等存在障碍而暂时失去书写自己姓名能力等情况,遗嘱人的签名可以通过按捺其本人指印或者加盖其本人印章等方式实现,在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只有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才符合代书遗嘱的成立条件。
涉案《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黄某、龚某与该案纠纷无利害关系,两人在遗嘱上签名、署期,两人的证言已经形成证据链,在无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采信两人的证言。黄某、龚某的证言能够证明黄某应曹某1的要求为其代书了遗嘱,黄某、龚某、顾某在场见证了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能够证明曹某1知道并认可遗嘱的内容、曹某1因当时手抖得厉害而无法在遗嘱上签名、曹某1在遗嘱上按捺了指印。
因此,本院认定曹某1在2017年3月31日立下了涉案《代书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成立条件,该遗嘱内容是曹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也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分析和认定。
在这里,法院对法律条文中的“签名”,根据立法目的,进行了“扩展解释”,扩展理解为“在不能签字的情况下采用按捺其本人指印或者加盖其本人印章等方式”也属于这个法律条文中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