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01:5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28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奚茂峰
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李村奚湾村26号
身份证号:3402231965****4630
立案时间:2021-03-1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0万元、代偿费及逾期资金占用费。代偿费与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7年5月5日计算至2017年8月5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8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7年5月10日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5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万元。三、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全部债务。四、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美桥汽车传动及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芜湖普威技研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奚茂峰、被告崔梦萍对被告芜湖市建鑫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48128元,减半收取240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64元,由三被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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