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18:44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审判实践中,类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类专业技术较强的案子,很多认定标准是法律法规这个层面不可能详细规定的。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性更强的规范性文件,往往会成为这类案件中焦点问题判定的关键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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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委托律师,败诉,
焦点问题认定缺少依据
这起案件,是发包方承建的房屋发生了墙皮脱落,发包方认为是承包方未按照规程进行墙体抹灰导致的。因此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争议焦点问题其实就是墙皮脱落是否是由于承包方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的。具体又分为发包方提供的水泥质量是否合格、发包方提供的水泥配比是否符合要求、抹灰使用的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等具体方面。
一审法院依据两份对比检验报告认定发包方提供的水泥质量合格;依据发包方提供的砌筑混凝土配比认定承包方抹灰未按照要求的水泥砂浆配比;依据样品送检报告认定发包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合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墙皮脱落的全部责任在于施工方施工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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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委托槐城律师,胜诉,
技术标准成为判定关键
一审败诉后,承包方委托槐城律师代理二审程序。槐城律师在查阅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实际上忽略了技术层面的审查,进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首先,对比验证检验结果仅作为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不属于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而且建筑抹灰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在进场时必须进行复检,发包方也未提供现场取样的复检合格报告。
其次,材料质量是保证抹灰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泥、砂子、石灰膏、石膏、有机聚合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而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发包方并没有提交过任何砂子、水、石灰膏及有机聚合物等合格的证据,也没有证明其提供的配合比是符合规定的。
第三,发包方提交的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仅为“样品送检报告”,即水泥检定机构仅对来样产品的性能进行检定并发表意见,无法证明该报告检测的水泥就是承包方在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水泥。
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承包方的上述请求,驳回了发包方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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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在这起案件代理中,槐城律师援引的主要建设工程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抹灰砂浆技术规程》《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槐城律师的实务经验,就相关问题提供建议如下:
(一)对于发包单位来说,在施工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到施工现场的管理,都需要一套严谨规范的流程,保留有效的报告和记录,将对日后可能产生的维权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对于承包方来说,承接一项工程后,要明确各方负责的具体工作,保留合同、制度、流程或各种单据,确定各方已经约定明确的内容。己方施工过程中的步骤,同样需要保留对应的书面材料,如图纸、会议记录、工作任务单等。
(三)遇到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聘请诉讼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律师往往决定胜败。
槐城律师专注复杂民商事纠纷解决20年,通过非诉讼和诉讼手段,为客户提供系统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共同成长,是槐城律师永远的执业理念。
适用依据: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比验证检验结果仅作为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内外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4.2.3条规定,材料质量是保证抹灰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抹灰工程所用材料如水泥、砂子、石灰膏、石膏、有机聚合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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