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22:53来源:法律常识
执行金额测算是执行律师接手案件后展现自己专业素质的“敲门砖”。
之前,执着团队总结了超过三百例的执行金额测算实务经验,归纳了执行金额测算的几大易错点,并将执行金额的测算进行了解构讲解。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的颁布,2014年8月1日前后的执行金额测算方法有了很大的变动,前一篇文章仅对2014年8月1日后的执行金额测算方法进行总结,本文特对2014年8月1日前的执行金额测算方法进行整理并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一、区别:2014年8月1日前后执行金额测算方法的三大不同
①《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一条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二条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④《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注意:三个易错点
1. 遇到2014年8月1日前的执行案件,要用不同算法分段计算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据此,如执行案件跨过2014年8月1日这个时间点,要对时间点前后的利息、罚息部分采用不同方法分段计算,而非单一采用其中一种算法。
2.计算利息、罚息时,通常采用五年期贷款利率
虽对该时间点前后的利息、罚息部分采用不同方法分段计算,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采用的同期贷款利率,周期应从判决确定的起算之日算至计算日,2014年8月1日前的案件至今已逾五年,通常采用五年期贷款利率来计算。
3.注意执行回款的时间点
由于2014年8月1日前后执行回款的抵扣顺序不同,对利息、罚息的计算也会造成很大影响。所以如有部分执行回款的情况,一定要注意该时间点是发生在2014年8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采用正确的抵扣顺序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准确的执行金额。
三、总结:执行金额测算的构成及方法
1. 生效法律文书本金部分
此部分即判决的判项中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部分,常见表述有欠款、货款、保证金、赔偿款等等,易于区分和判断。
2. 一般债务利息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55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经总结发现,2014年8月1日前的判决,对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终止期间大多表述为“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所以此部分往往可以计算出一个固定的金额。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则需要依据判决确定的方法来计算一般债务利息。
此部分的计算公式为:一般债务利息=利息计算的基数×期间天数×相对应的利率
3. 其他金钱债务
常见的如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公告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通常都会在判决书中明确列明。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我们不能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是否存在欠付的情况,此时最好将其计算在内,如有必要之后可以再进行核减,以免后续措施扣划的金额不足,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4.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上文中笔者对此部分法条进行过引用和总结: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债务,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5. 已执行回的款项扣减
2014年8月1日以前,对执行回款采用并还原则,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比例清偿。
6. 执行费用
执行费用以申请执行时的标的金额为计算的基数,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计算。推荐使用小程序《不二法律助手》进行计算。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执行金额的测算方法有了较大变动。虽然使用旧法测算的案件较少,但在实务中还是不可避免会遇到个别旧案需要使用。故作此总结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作者: 刘睿恒 「执着」团队
文章编辑: 缪文英「执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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