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3:06:39来源:法律常识
网上经常有律师宣扬自己大量案件“取保候审”,并认为案件能够在侦查阶段解决就不要拖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就不要拖到审判阶段。
我很赞同这些律师“后面的话”,但对他宣扬自己大量案件“取保候审”有些不以为然。毕竟“取保候审”只是免于羁押,并不是无罪释放或者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的4种情形,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案件终结,也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收监。当然,许多当事人家属对取保候审极为推崇,以为此后即使不是无罪也是缓刑,这就造成“取保候审”的刚性需求。
技术辩护律师追求的不应该是“取保候审”的“中场休息”,而应该是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等“终场结局”。
技术律师在捕前“黄金三十七天”辩护中,首先要争取的是无罪释放,其次才是不批准逮捕的继续侦查即取保候审。技术律师也会追求“不予羁押”,但此时免于收监并不能必然导致不再收监,这就需要律师在诉前辩护、审判辩护中积极发挥作用,终结案件而不是中止案件。
此外,律师把自己有“大量取保候审”作为营销宣传,很容易引起他人过度猜测。一则容易被人误解为是“勾兑律师”,就象看守所门口那些“专门办理取保候审”的某些律师;二则容易被人曲解为“地摊律师”,只能接触那些“小案件”,而那些证据确凿必然会逮捕的案件以及动辄面临无期获死刑的“大案要案”是很少能够“取保候审”的。
我从事刑事辩护多年,津津乐道的并非是每年有五六个不批捕的“小案件”,而是那些起诉至法院却能够改变罪名轻判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二审改判免死甚至改判无罪的案件。律师服务应该“送佛送到西”,而不是中途“撒手”。
“取保候审”不是技术辩护律师的追求,他们应该追求“成品”有效辩护,而不是“半成品”免于收监。那些能够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或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判决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无罪,才是技术辩护律师的努力方向——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