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广西梧州律师咨询下,梧州市律师协会

时间:2022-11-29 23:08:51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先试先行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决定的具体体现,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也是做好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同志在广西梧州调研时提出的发挥法学会会员专业优势,解决基层重大矛盾纠纷等要求的具体实践。

为更好落实2021年4月20日在广西梧州召开的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力求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好方式复制推广这项制度,努力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打造成为全国法学会系统的特色工作与亮丽品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和梧州市法学会组建了“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研究”联合课题组,在既有工作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如何更有效复制推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和总结,使其能“建得起、推得开、走得远”,成为法学会系统助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载体。

广西梧州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探索与完善

理论来源

法学会会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的探索主要基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法治建设思维,即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首席把脉、专家会诊、各方参与”的“六位一体”工作模式,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体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要实践探索,就其理论和实践基础而言,毫无疑问必须始终坚持将党的领导放在第一位。在“六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中,将党委领导置于首位,强调党的领导是首要的、根本的遵循。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唯有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中心位置,才能找准方向、精准发力、稳步发展,实现从无到有,再从有到优的跨越。

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的有益尝试,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自然应当贯穿于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法律服务是为了人民,同时本质上又是依靠人民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之所以探索实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直接目的是丰富法治建设手段,但根本目的则在于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用法治的方式来充分保障人民的美好生活。

体现中国之治的显著优势。坚持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是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繁荣法学研究应努力遵循的重要准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土壤孕育出的法治文明是独特的、先进的,要传承和发展下去,必须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更加适合的法治模式和路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所确立的“六位一体”工作模式,是彰显中国之治显著优势的生动体现。强调党委领导,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也是我们的最大优势;强调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和各方参与,是坚持一体化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强调首席把脉和专家会诊,是坚持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应有之义。

实践探索

广西梧州市探索试行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发展需要,围绕重大公共决策论证、重大公共风险防控、重大矛盾调处、重大信访积案化解等四个方面精准发力,既为当地党委政府解忧、为百姓解难,也为广大法学会会员参与法治实践搭建了平台,为基层法学会如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提供了样本。逐步探索形成的“六位一体”工作模式,得到了当地市县两级党委主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也得到了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同志的批示和肯定。2021年2月21日,中国法学会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2021年4月20日在广西梧州市召开了推进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工作现场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深入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广西梧州市先试先行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党委政法委维稳等中心工作的定位,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探索了基层法学会作用发挥渠道。广西市县两级法学会的组织、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都已基本解决。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县法学会的作用,是目前亟须突破的现实问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紧紧围绕两个中心(党委政府与党委政法委)工作,在当地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党委政法委的有力支持下、上级法学会的精心指导下,有效组织和发动了广大法学会会员的积极性,做到了在服务大局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上精准发力。

体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在为梧州市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重大矛盾调处、化解重大信访积案以及重大公共风险防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在专业指导重大项目快速上马、快捷稳妥解决职工欠薪重大涉稳案件等方面,都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进一步复制推广较难。由于基层法学会成立时间较晚,受编制偏少、机构性质不明、经费不足、人员紧缺、职责不清等客观因素制约,法学会会员参与法治实践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受限。

正常运行机制还不健全。目前,广西梧州市试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主要采用公益性与半公益性结合的形式,公职人员基本都是公益性参与;律师等非公职人员基本是半公益性参与,主要保障其车油费和误餐补助等基本性支出。因要控制工作清单事项数量,导致有较多亟须专业指导解决的重大涉稳等问题因经费不足无法列入清单。

如何避免与有关部门可能出现的职能交叉问题。基层法学会长期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市级大多数是2010年前后给予编制并明确由党委政法委代管,而县级基本是2015年左右。法学会系统在日常参与或推动法治宣传、矛盾调处和信访化解等工作中,难免与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的职能有交叉或者重叠之嫌。探索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应充分考虑上述问题,并结合实际突出法学会系统自身的优势和特色。

如何处理首席专家制度与既有做法机制的关系。在广西的法治实践中,特别是矛盾调处、信访法治化化解、人民调解、矛盾多元化解等工作,相关部门都做了大量有益探索,有的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有效的做法和机制。同时,很多法学会会员也是作为业务骨干参与上述工作,如何依靠党委政法委发挥统筹协调当地政法部门职能,利用好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行业权威引导作用,引导与整合既有各方力量,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律服务有效整合,起到衔接提质作用,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考核评价与意见采用率的关系。如何简便有效地考核评价以首席专家为首的法律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成效和运行情况,是报酬发放、动态调整和复制推广的基础。如果把意见采用率作为唯一标准,是有失偏颇的,应至少考量指导意见是否接地气和是否具有决策参考价值两个方面。建议将意见采用率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达到鼓励鞭策首席专家履职尽责的效果。

如何保持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受政策限制,公职人员是公益参与,不能领取劳动报酬。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持续参与工作的积极性,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意见建议

梧州市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工作一年多来,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当前的重点工作是要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为下一步更好复制推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夯实基础。

定位要高。目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工作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我们应以当地实际条件、工作需要、解决问题为导向,紧扣“两个中心工作”,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注意整合和引领既有资源,切实解决一些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难题,为推进后续工作奠定基调。

专家要优。首席专家要选了解和熟悉当地情况的;要在法律专业领域或者其他行业属于当地行业权威水平,能服众,真正起到“领头雁”作用;要有好形象,无执业不良记录,无不当言论,处事公道,行业公认度高。专家搭配要优,本着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原则,选取切合委托事项需要的不同类型专家搭配,如完全独立还是相对独立、理论型还是实务型等,从而提高专业指导意见质量和采用率。

清单要实。关键是找准当地不同类型的重大问题,核准不同类型的代表性难题列入重点指导解决的问题清单,推动法治化解决当地疑难杂症,提升当地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遇事信法、遇事找法的信心,提升当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意见要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专业指导意见,对于不同的建议意见要如实反映在书面意见中,作为事项委托单位决策参考;专业指导意见既要考虑有关规定和理论要求,又要切实管用,在不突破法律框架底线的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或样本。

预算要够。一项有效的制度能健康有序运行,必须要有人、有设备、有阵地、有制度等,关键是要有财力支撑。因此,在正常工作经费不能确保运行的情况下,要主动对接沟通,特别是争取上级法学会和当地党委政法委的支持,列入当地的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保障要足。适当增加编制和人员,从而做好运行前期的筹划准备、运行中的统筹协调保障、运行后期的总结宣传归档等工作。当地党委政法委要加大工作的支持力度,这关系整个工作能否顺畅有序推进。对公职人员,要根据其实际表现和工作成效,以适当的形式反馈给所在党组,解决公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存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和途径多样的特征,法学会作为群团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其应尽的义务。从我国社会治理长期发展来看,社会主体多方参与、高度协同,才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发展新局面。这就要求首席专家制度的开展,不仅要依托固有的法学会会员专家,也要探索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合作模式,助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在法治轨道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力量。(广西“完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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