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0:58:39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担保人
款项被冻结,该如何追回?
____以团贷网为例的分析
张王宏律师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团贷网爆雷后,与以往很大不同的是,东莞当地政府接盘处理后续事务,并发布公告,加大对欠款的催收力度,恶意欠债不还者将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实际上,这也是越来越多案件中普遍被采取的一种方法。
应当说,职能部门在处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遗留的资产追讨问题上,从以往强调退还投资人,更多地关注从源头上追回资金。这样的做法无疑将极大地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能避免“墙倒众人推”,避免涉案财产被“撸口子”大军恶意赖账的情况出现。
就笔者近期接到的咨询和了解到的情况看,团贷网的这种“强力源头追款”的行为,导致了不少关联交易方、担保人的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冻结。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由于种类多、主体多、各类人员身份复杂(比如投资人、受害人有时同时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保人、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在真相未明时被作为涉案赃款冻结),因此处理较为复杂。
面对财物被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怎么破?
首先,是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接下来,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如果涉案财物所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而案件本身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则要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就申诉、控告的内容看,包括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如果申诉、控告顺利,接下来,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会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其中,如果对被不起诉人(一般为酌定不起诉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
而按照正常程序,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权力机关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如涉及被害人(也就是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应返还。
实务中,怎样证明自己是投资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是问题的焦点。众所周知,否定性事实无法证成。但就笔者经验看,证明自己是否明知对方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可以综合提供,包括双方交往的微信沟通记录、工作邮箱信件往来记录、财务往来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还款证明以及对方资信公开信息、获奖励信息、行政部门认证资格书面材料等,上述客观性证据,形成于案发前,能起到较好说明效果。如果存在证人证言,最好由证人本人出具带有风险知晓内容的书面材料,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联系方法等。
如果部分实物,系案件的证据,比如可以证实犯罪过程的光盘、账簿、合同书、还款协议等,需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也可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其实,如果涉案财产所有人委托了代理律师(单纯的投资人、受害人)或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又投资购买涉案产品的),应在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此方面证据材料。如发现委托人的相关涉案物品未附卷,或未移送的,需要向办理部门申请调取。笔者在办理国某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即遇到类似情况,通过阅卷,发现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的投资协议、银行流水均未出现在案卷材料中,随即行文给检察院,得到办案单位的及时回应,为下一步退赔投资款、免除继续追缴赃款,赢得了主动。
再次,在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以后,则按判决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涉及冻结涉案公司资金的案例,比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102刑初15号,2015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抓获被告人高山和李成龙,并扣押电脑硬盘17只,一体台式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3只,冻结福洋财富管理江苏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7480.53元。其中,福洋财富管理公司即为涉案公司。
最后,在特定重大犯罪案件中,还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团贷网案中目前没有出现),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均向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事司法实务中的涉案物品的概念是很广泛的。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包括: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比如近期善林金融河南南阳分公司王魁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根据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303刑初1217号2018年5月28日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扣押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电脑主机12台,显示屏10台,沙发2套、茶几1台、激光打印机1台、打印机1台、座椅7个。经公安机关同意,被告人王魁将善林(上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部分财务进行出售,包括空调4台、工位48个、座椅65个、柜子3个,扣除运费400元后,被告人王魁共向公安机关缴款7000元,这笔款项缴至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王魁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注意,本案中,王魁的非法所得(即工资收入)追缴后,上缴国库(没收),而非发还投资人。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究竟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说明。
而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浙0102刑初15号,对四名被告人高山等人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6777.14元及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财产(电脑硬盘17只、一体台式电脑2台、台式电脑主机3只)处置款、冻结款人民币37480.53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关键词】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张王宏律师;私募、众筹、P2P暴雷潮辩护律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债权众筹;P2P平台;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互联网金融犯罪有效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暴雷潮
张王宏律师于201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