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1:09:07来源:法律常识
在涉嫌虚开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感悟深刻,与同道分享:
长三角某涉嫌虚开案,笔者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介入该案,案情如下:
张三为了从W公司抽逃出资,让李四去找一些发票,李四找到K公司为W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抽逃出资后,张三让李四去退还发票,对方拒绝接受退还的发票,发票便暂且搁置,也并未予以抵扣。
案发后,张三因为涉嫌虚开、抽逃出资和票据诈骗被判处刑罚,其中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抽逃出资被判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张三执行无期徒刑。
上述案例一审由H中院审理,审理期间,李四作为证人指证张三,判决作出后张三并未上诉,判决生效。该案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四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李四预感不妙,于是向家人交代了一些事情,然后出发去配合调查。
李四的案子一审由H中院的下级法院h区法院审理,h区法院将W公司其它涉嫌虚开案和李四案件一并审理。当时虚开税额达50万以上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李四五年有期徒刑。
案件到达二审阶段,笔者介入该案后发现,该案非但没有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反而致使国家多收取税款。于是便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沟通的过程还是比较顺畅、愉快;但是问题是:本案的主犯已经被判十年有期徒刑而且判决已经生效。
沟通后,经过征求当事人及家属意见,我们放弃了无罪辩护,也放弃了对程序的异议,因为:检察院拟在二审中向法院提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自首的问题。
二审开庭审理,我们和检方一致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李四的行为构成自首系错误的,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期望宣告缓刑。
结果——维持原判。
关于本案,李四当时并未在张三原审时申请加入,而这类案件放在现在大有可能不起诉。
该案令笔者十分痛心,在己方理由非常充分,应当等司法机关先行取保候审再予以让步,和法院、检察院保持密切地沟通。
该案例系2014年承办,2014年夏天出终审裁定,历时大概两个月左右。该案终审裁定下来后,我沉淀了两年,直到第一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出版。
此案让笔者非常心痛,因为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之前,该地区法院是以国家税款损失数额来作为量刑标准的。
被告人家属一审时找到我,说基层法院希望找到一个“缴纳的税款可以从国家税款损失中扣除”的案例,如此,犯罪金额就低于了250万元,量刑幅度就在三年到十年之间。
笔者当时报价很低,但是当事人认为价格较高,一审没有再联系。
一审被告被判处十年多的有期徒刑,二审阶段再次找到我,我兴冲冲地拿着“上游因为虚开多缴纳的税款可以从国家税款损失扣除的案例”,而且是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满心以为可以调转局势,扭转乾坤,大幅度降低刑罚。
没有想到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确认了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量刑档次也是十年以上。
笔者当时提出,根据增值税本身的原理,上游因为虚开缴纳的税款也应当从虚开税额中剔除,该案法官比较谨慎,据说经过层报,意见是:目前不敢这么前卫。而且,考虑到当事人的一些其他因素(当事人投鼠忌器的情况,实务中也并不少见),也没敢继续抗争。
笔者提醒
在检察院批捕之前,检察官保持高度地中立性,此时若能提供有效的意见,一般容易被采纳,但由于虚开案件通常案情复杂,而给阶段无法阅卷,故而在该阶段律师通常很难真正提供辩护意见,除非案情非常明朗;审查起诉阶段到决定提起公诉之前,检察官通常依旧是中立的司法人员,而当检方一旦决定提起公诉,检察官此时就是公诉人,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可以说是与整个公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虚开案件非比诈骗案件这种一般公众即可识别对错的案件,也非比故意杀人这种可能出现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的案件,早期的介入尤为重要。 笔者承办的在行政程序阶段的虚开案件,就承办部分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行政程序阶段,笔者有时一封意见书过去就懒得管了,即使如此我也通常能预判结果,然而刑事程序的涉嫌虚开,即使进行大量的沟通,也未必有很好的效果,尤其是已经提起公诉的疑难复杂的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