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法院拍卖的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时间:2022-09-29 16:36:08来源:法律常识

企业通过拍卖取得拆迁权益,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该怎么办?

政企纠纷相关的案例解析,关于企业通过拍卖取得了拆迁权益,然后涉案的房屋被区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案例。

基本案情,杭州某公司在2000年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土地使用证后,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有11000多平米,建筑面积也有一万多平方。2001年某拆迁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住宅拆迁协议,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天津某公司就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然后计划进行改造,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施。拆迁公司取得了房屋,但是房屋没有拆。

到了2007年因为民事纠纷的原因,拆迁公司跟别人发生民事纠纷,涉案的房屋就被强制拍卖。拍卖之后相当于拍的是拆迁安置权益,因为拆迁公司取得了房屋,支付了补偿费用,那么相当于现在该房屋又进行拍卖,也就是说该公司取得了拆迁的安置权益,但是涉案房屋没有被拆除。

2017年区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征收,作出了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在约定期限内没有签订协议,到了2018年房屋被强制拆除。于是,该公司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相关部门对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

经过法院审查,该案的焦点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因为该企业取得的是拆迁安置权益,不是物权,不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的是拆迁安置权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另一方面被告是否是适格的问题,以区行政机关为被告是否适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确认违法。

通过该案例,我们了解到关于主体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取得了物权有利害关系,但是二审予以了纠正。因为获得的拆迁安置权益跟物权还不能划等号。在行政法上与原告资格有利害关系,虽然没有取得物权,但是有利害关系,仍然具有原告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以,那么显然房屋涉案的房屋被拆除之后,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类似的通过拍卖等法定的途径取得了拆迁权益跟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也是可以进行起诉。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都可以去起诉。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当中,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区行政机关当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主要是没有提供直接强制拆除的证据。区行政机关在庭审当中答辩认为是拆迁公司进行了强制拆除,但是该观点没有被法院去采纳。

法院认为,涉案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拆除的这种后果,包括目的都是为了区行政机关达到征收的目的,最终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区行政机关来承担。区行政机关是征收实施的主体,所以应当由区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样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定,在没有足够的证据用法律推定。在征收范围之内,房屋被拆除了,应当由区行政机关承担这样的责任。因为根据行政诉讼的规定,除非区行政机关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并非他拆除,是由其他人来拆除的。

通过本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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