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还款后找律师,担保人还款后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2-11-30 02:5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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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赵晨光 路鑫 菏泽报道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民法典》,大众网·海报新闻和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律师带你学习《民法典》”栏目,今天推出第十期《为别人借钱作担保,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小李的好朋友小王一直做生意,最近急需一笔钱进货,小王找到老刘借钱,老刘提出为保证其资金安全,需要有人担保。小王就找到小李为他做担保,小王告诉小李只需要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个名就行了,小李考虑到和小王的铁哥们关系,心想小王一定不会坑他,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后小王没有按时还款,老刘觉得小王现在是真没钱,但是小李有实力,于是索性就直接找到小李要求还钱。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据了解,保证的方式共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二者的区别是一般保证要求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手段后仍不能得到受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还款;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还款,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在借条中不写明具体的保证方式,就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时债权人老刘可以直接找到担保人小李要求还钱。

《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老刘还能直接找担保人小李还钱吗?《民法典》第 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新的《民法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有了颠覆性的修改。上述案例,小李只是在借条的保证人签名处签字,并未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实施后只能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债权人老刘只能先找债务人小王要求还钱,等老刘起诉或者仲裁小王并强制执行之后,小王仍然还不上钱时,老刘才能找到保证人小李要求还钱。

本栏目主讲律师为沈国禄,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期间,办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合同、刑事辩护、国有企业改制等案件,有较多的实践经验。电话(微信):150634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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