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09:32来源:法律常识
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机动交通工具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应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15年,孙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机动车相撞身亡。生前投保意外伤害险约定“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致被保险人伤害的,保险人免责”,保险公司以此拒赔。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机动车类型或术语》等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事故电动三轮车所作技术鉴定,从而认定被保险人孙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事故处理。然而在实践中,并未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机动车证照许可管理,驾驶人也不能领取相应驾驶证、行驶证,投保交强险。
从社会一般人认知来看,被保险人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时无须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相关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件,一般不会认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由于电动车缺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照的正当渠道,如让根本无法申领驾驶证的电动车骑行人,承担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同等风险,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精神,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对被保险人不公平。因此,法院往往判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如保险公司欲规避因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具有与其他机动车相同性能的事故责任风险,可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此种情形予以特定化,并依法对特定化的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