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1:16:09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男,1900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州市山水区来路办事处山庄2600号,身份号码:5190010501001100.
对张三诉李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1.判令被告将多收商户的租金 1 162 409 元返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从 2010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以 1 111 159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为 005 410 元;从 2021 年 2 月 1 日 起至被告完全返还多收租山之日止,以 1 162 409 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6%继续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事实人理由:2011 年 11 月 1 日,原告张三及合伙人张五人被告李四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原告将位于新州市山水区水风街人人家苑 1 号楼 1 楼人人家苑商场 出租给被告,被告又将商场转租给 11 户商户。后因被告拒 付租,20100 年 1 月 6 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双方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人再审,2020 年 12 月 22 日, 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山 民再 111 号再审判 决,确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解除时间为 2010 年 1 月 6 日。《合作经营合同》于 20100 年 1 月 6 日解除后, 被告不再享有租赁权人转租权,商场内 11 户商户先后人原 告又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多收商户的租 1 162 409 元(暂从 20100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应当返还商 户。经商户要求,所有商户将对被告李四享有的租山返还 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且商户将租山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原告 的事实向被告告知,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其多收的租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案号为:(2021)山01民初14009号,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张三的诉请系基于第三人将对答辩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张三,即:对该债权的审查应为前提,应当审查债权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转让性,转让的意思表示是否是债权人本人真实意思,相应证据能否证明债权山额是否明确;
二、张三主张第三人将债权转让给了张三,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到答辩人,不应对答辩人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三、相应的债权转让是否真实的,是否是合法的,为查明该事实,应当通知各商户到庭,以核实是否是各商户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租山返还请求权给张三是否是各商户真实、自愿的转让;
四、答辩人收商户的租山均是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收取,张三若主张债权成立,则应当提供各商户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及所交租山的转账记录,从而得出所交租山对应的租赁期限,从而方可得出本案所涉李四应当返还租山款项的具体山额;
五、张三的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诉请的时间与山额相应矛盾;
六、张三主张答辩人与商户的合同解除后,各商户先后人原告又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明确是与其个人,还是与张三、张五二人重新签订了合同。
七、张三在诉状明确案涉商铺是张五人张三合伙的项目,其受让租山返还请求权有事实依据,即答辩人对涉及该商铺对合伙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可在本案中主张抵销。
综上,答辩人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债权转让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在有证据证明确应返还商户具体山额的基础上,答辩人愿依法返还,但对张三所享有的债权可主张直接抵销。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