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找律师,江西法院案例选

时间:2022-11-30 06:18:08来源:法律常识

赣法民意中心运行以来,有效解决了一批群众诉求,健全了一批工作机制。此次选出20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类10件,其中2件为多元解纷成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快调快结解决企业合法诉求;2件为抗疫期间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的典型案例,在封控期间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2件为延伸司法服务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对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排查、第一时间解决;2件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1件为保障涉执行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增设涉企业案件绿色通道,畅通企业诉求渠道;1件为“执转破”的典型案例,助力执行不能企业破产重整、尽快实现本地企业债权。

其他典型案例10件,其中3件为民意中心工作与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相结合助推纠纷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采用上门调解、远程开庭视频+多元解纷、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彰显了司法速度和温度;4件为部门协同处理执行工单和延伸工单办理服务的经典案例,体现了赣法民意中心作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及时查找解决司法服务中的痛点问题,充分回应民意需求;3件为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依法保障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经典案例,通过深化执行信息公开,优化信息推送服务,让当事人服判服执。

目 录

【优化营商环境类】

案例1:弋阳法院线上快调快结解决企业合法诉求

案例2:珠山法院暖心爽心助企纾困 高效便捷多元解纷

案例3:吉安法院抗“疫”保产,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

案例4:新建法院全力抗疫期间快速解决企业诉求

案例5:红谷滩法院延伸司法服务帮助解决企业案外诉求

案例6:于都法院帮助诚信企业消除信贷危机

案例7:南昌县法院联合工商联化解涉小微企业执行案件

案例8:上高法院提升“退费”便捷性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案例9:昌江法院巧将12368变为企法沟通桥梁

案例10:广信法院助力执行不能企业破产重整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11:乐安法院为患病当事人提供上门调解服务

案例12:南城法院远程开庭送达时调解快速化解纠纷

案例13:鄱阳法院实现律师开庭避让与快速解纷“两不误”

案例14:吉安县法院健全立案容缺受理机制

案例15:井冈山法院春节放假前后高效执行促和解

案例16:南铁中院协调化解涉房屋征收信访纠纷

案例17:南铁法院做好工单办理“后半篇”文章

案例18:广昌法院深化审执一体化解决农民工纠纷

案例19:金溪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执行双方权益

案例20:芦溪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畅通联系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

【优化营商环境类】

案例1:弋阳法院线上快调快结解决企业合法诉求

【群众诉求】施某系弋阳某碳酸钙有限公司起诉义乌市某彩印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之一,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需要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获得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

【办理情况】接到工单后,承办人及时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在解决其反映诉求的同时了解到被告有调解意向,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查,原告弋阳某碳酸钙有限公司系弋阳一家乡镇企业,如果案涉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且该案涉及金额虽大,但双方对事实、标的额并无较大争议。为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利益,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承办法官联合乡镇司法所、律师,多方合力进行调解,经法官、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对当事人进行明法析理、阐明利弊,结合双方诉求和调解意见,提出可行性调解方案,最终本案以两被告在约定期限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102.5万元达成调解,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该院依法快速解决纠纷给予积极评价,义乌企业表示:“没想到江西法院司法环境这么好,办事效率这么高,以后在江西做生意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弋阳法院线上快调快结解决企业合法诉求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弋阳法院秉承“化解矛盾、快调快结”工作理念,整合各方调解力量,不断创新司法服务方式,线上线下齐发力,绝不因疫情阻断当事人的诉讼服务,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助力解决涉企纠纷,努力为优化升级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

案例2:珠山法院暖心爽心助企纾困 高效便捷多元解纷

【群众诉求】杨某贵系安徽某工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江西平台向珠山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起诉江西志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某分公司。当日,该院网上立案审核人员审核后,建议其直接将江西志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对其申请未予通过,杨某贵对该网上事项办理给予差评,反映立案审核不通过的理由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办理情况】接到该工单后,当天上午,网上立案审核人员便与杨某贵电话沟通,杨某贵认为该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仅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告知杨某贵,在收到其网上立案申请后,即与江西志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反馈分公司即将注销,愿意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并同意诉前调解,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其将江西志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杨某贵经解释后表示接受,并同意诉前调解。之后,安徽某工具有限公司重新提交诉状,该院将案件委派给驻院调解进行诉前调解。因安徽某工具有限公司及代理人均在外地,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形势,调解员分别与原、被告沟通联系,在确认了调解金额、支付时间、诉讼费用承担后,2022年4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音视频调解平台进行网上远程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院立即制作了诉前调书字号调解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最终成功调解该起涉企案件。此外,针对该工单反映出的网上事项办理存在的沟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该院进一步健全了网上申请审核工作机制,对于当事人相关网上申请不予支持的,除网上推送释明信息外,还主动电话联系进行说明,确保释明引导精准到位,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珠山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多元解纷成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典型案例。该院将涉企案件的调解贯穿整个诉讼阶段,该案在登记立案阶段注重释明引导,及时启动诉前调解,按照能调则调、快审快结的工作要求,成功调解该起涉企纠纷案件,跑出解纷加速度,致力践行暖心爽心、高效便捷的江西办事承诺。该院始终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将保障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与多元解纷有机结合,开通涉企案件立案快通道,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3:吉安法院抗“疫”保产,助企业减轻疫情影响

【群众诉求】季某某系吉安县法院一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上海)国际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其于2022年4月6日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因受疫情影响想申请线上开庭。

【办理情况】接到工单后,承办人立即核实案件情况,电话联系反映人,确认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而目前上海市疫情防控处于最为严峻复杂时期,因疫情防控需要,当事人无法离开上海而企业又迫切需要追回债权回笼资金恢复生产,故承办人当即同意其网上开庭申请,指导其下载安装云上开庭APP软件,告知其收到网上开庭申请后即确定网上开庭时间。4月20日,该院通过网上音视频庭审的方式审理了该案。该工单仅40分钟即以5星满意办结。当事人对足不出户就可以网上开庭的庭审方式给予高度赞扬,认为这是疫情期间法院助力企业减轻疫情影响的应时之举。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疫情防控背景下法院“云”上抗疫助力企业经营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从立案到审理,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避免了企业异地开庭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难度和易感染传播风险,降低交叉感染几率,同时助力企业在封控期间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和回笼资金,减轻疫情影响,是上海本轮疫情防控升级、面临最严峻挑战形势下的一次法院“云”上抗疫助力。吉安县法院依托民意中心搭起的“便民桥”,聚焦群众“急愁难盼”问题,以暖心服务,第一时间回应群众诉求,创新工作举措,为疫情防控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4:新建法院全力抗疫期间快速解决企业诉求

【群众诉求】某建筑公司系新建法院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实施案件的被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本案原告已于2021年12月底申请撤回起诉,但此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直未解除,因被冻结的账户系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希望法院在20号之前尽快解封。

【办理情况】经查,该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反映人名下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新建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但未同时申请解封。接到该工单后,承办人第一时间核实了解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原告长时间未依法及时向法院递交解封申请,承办人决定依职权作出解除冻结裁定。当日下午,承办人克服因疫情被封控在家的困难,居家办公制作裁定,并交由刚从社区完成当日志愿防疫任务回院的书记员上传办案平台进行审批盖章,当晚9点50分执行局又紧急调度刚从社区卡口值守回院的内勤人员通过网控平台进行解除保全实施操作,从接到工单到实际解除冻结仅耗时7小时左右。工单办结后,反映人对此次工单办理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新建法院全力抗疫期间,及时解决企业诉求,助力保障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该院克服疫情期间干警隔离在家人员紧张的困难,急企业之所急,紧急调度、高效办结,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新建法院办事不用求人、新建法院办事依法依规、新建法院办事便捷高效、新建法院办事暖心爽心”营商环境承诺。

案例5:红谷滩法院延伸司法服务帮助解决企业案外诉求

【群众诉求】江西省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红谷滩法院一起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2022年1月11日,该公司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希望法院尽快执行并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

【办理情况】承办人接到工单短信提示后,因正在外出办案,便立即联系办公室值守人员核查该案执行情况。经查,江西省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反映的该合同纠纷案已经执行完毕,红谷滩法院早已将该账户解除冻结,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执行结案通知书。了解到上述情况以后,承办人立即电话联系来电人告知其实情。解除误会后,承办人又进一步向来电人详细了解其银行账户冻结的原因及其具体的困难。为了帮助来电人核查清楚相关情况,承办人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在执案件,考虑到可能存在保全案件,又引导其向开户行核查冻结机关。经过向开户行查询,来电人最终顺利找到了真正的冻结机关。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执行干警热心、暖心延伸司法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案外诉求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红谷滩法院依托赣法民意中心汇民意、解民忧职能作用,主动延伸执行服务,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企业诉求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排查、第一时间解决,充分展示了法院干警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速度与温度。

案例6:于都法院帮助诚信企业消除信贷危机

【群众诉求】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希望联系法官开具结案证明。

【办理情况】承办人接到工单后,立即电话联系陈某某。经查,陈某某反映的案件系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于都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安徽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洪某某工伤赔偿待遇共计8万元。反映人称企业已按期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因贷款需要,向法院申请开具结案证明。承办法官了解反映人需求后,及时核实该案履行情况,依法开具了结案证明。同时,考虑该企业及法人均在外地,疫情期间往来不便,遂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将结案证明送达给陈某某,及时消除了信贷障碍。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于都法院消除企业信贷危机,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于都法院从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快速高效开具结案证明,帮助诚信企业顺利融资贷款、恢复生产经营,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7:南昌县法院联合工商联化解涉小微企业执行案件

【群众诉求】南昌亚宁某公司系南昌县法院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申请执行人。2022年3月4日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想联系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希望法院能够尽快执行到位。

【办理情况】南昌县法院接到工单后,立即转执行案件承办人处理。经查,反映人系一家小微企业,因与江西某运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0余万元,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其尽快执行到位。承办人当即联系反映人了解相关情况,查阅案卷,多方了解到被执行人系南昌县工商联会员单位。为高效化解该执行案件,承办人通过“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与县工商联对接沟通,推动联合化解上述执行案件。不料疫情突发,为做到防疫和执行工作两不误,承办人与县工商联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线上开展执行案件化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依约于4月25日付款,200余万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借助赣法民意平台,畅通当事人与法院沟通渠道,法院与工商联携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该院因案制宜,注重力度与温度的结合,借助“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充分发挥“法院+”合力解纷功能,助力涉企执行案件快速执行和解,及时兑现小微企业胜诉权益,切实擦亮了“办事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招牌,增强了当事人“办事暖心爽心”的感受,提升了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充分彰显了司法护航企业发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8:上高法院提升“退费”便捷性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群众诉求】2022年1月8日,原告某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其公司一批案件在上高法院审结后向法院申请了退诉讼费,询问法院这笔费用多久才能到账。

【办理情况】上高法院接到工单后,第一时间分派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立即详细了解退费进展,经了解,因退费存在审核签字手续,书记员一般一到两周统一为当事人办理退费一次,故该公司未及时收到退费。承办人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告知其该笔费用已交由财务进行转账,将会在两三日内到达当事人账户,并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抱歉。针对该工单反映的问题,该院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合优化“退费”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安排专人每日汇总应“退费”案件,定点提醒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实现每日对账销账。同时,开辟涉企案件退费“绿色通道”,快办、快签、快转,所有涉企案件退费手续在一周内完成,切实为涉诉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上高法院提升“退费”便捷性的典型案例,也是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条措施中“提升诉讼便捷性,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的生动实践,是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微创新举措,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同时,通过案例启发推出新举措,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对法院管理微创新具有一定示范作用。

案例9:昌江法院巧将12368变为企法沟通桥梁

【群众诉求】深圳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系昌江法院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仲裁款项,但法院强制执行又从被执行人账户进行了重复扣划。

【办理情况】接到该工单后,承办人立即核实了解情况,该劳动争议执行案件昌江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与该院联系,故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进行了司法扣划。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确已主动支付案件执行款给申请人,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告知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对此不知情。执行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主动解释有关情况,并及时将扣划款退还给被执行人,将案件做执行完毕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一起因沟通不畅问题而产生的工单。这起案例提示我们执行工作不仅要注重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联系,跟踪案件的动态进展。为此,该院新增设涉企业案件绿色通道,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渠道,认真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涉企业案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案例10:广信法院助力执行不能企业破产重整

【群众诉求】杨某系被执行人TF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2年3月17日,杨某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TF公司已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加快推进破产程序,后续需要向广信法院邮寄财产解封申请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是外地企业,疫情原因出行受限,想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

【办理情况】经查,申请执行人上饶ZC公司与被执行人TF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一辆“宝马”车(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已于2019年8月27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接到工单后,第一时间与杨某取得联系,告知其联络方式,同时表示根据“执转破”相关规定,如其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将第一时间启动解封程序。此外,承办人还主动与申请执行人上饶ZC公司取得联系,告知其可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以早日实现债权。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广信法院助力执行不能企业破产重整、尽快实现本地企业债权的典型案例。对于执行不能的企业,如长期滞留在执行程序中,不仅消耗司法资源,也为申请人债权实现带来极大困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容易引发不稳定情绪。“执转破”能促进过剩产能出清,优化整合资源配置,不仅可以让“僵企”“病企”焕发生机,还可以实现当事人债权公平受偿,最大可能实现当事人债权。在该案例中,广信法院一方面迅速回应并积极配合协助破产管理人,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第一时间通知本地企业主动申报债权,以尽早实现债权,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为实现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11:乐安法院为患病当事人提供上门调解服务

【群众诉求】2022年2月22日下午,刘某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其行动不便,希望法官在开庭前上门调解。

【办理情况】乐安法院收到工单后,第一时间将工单分配至承办法官,法官当即联系刘某,得知刘某腿脚不便,出行困难,希望法官上门调解,并且因其系贫困户,经济困难,希望延期还款。承办法官向原告江西乐安某股份有限公司表达了刘某的调解意愿。经协调,该院于2月24日上午前往刘某住处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刘某每月偿还借款450元,直至欠款还清。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乐安法院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解纷服务、推动纠纷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该院通过赣法民意中心及时了解诉讼群众困难,提供上门调解服务,推动纠纷快速实质化解,充分彰显了司法速度和温度。

案例12:南城法院远程开庭送达时调解快速化解纠纷

【群众诉求】2022年4月1日,吴某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其人在广东,今天得知南城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暂时不能回南城,咨询法官是否可以延期开庭或者委托他人参加庭审。

【办理情况】接到工单后,承办人及时联系吴某,主动向其介绍了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其包括开庭在内的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承办人耐心释明后,吴某决定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工单诉求解决后,承办人并未一“回”了之,而是根据该案特点,继续做好“下一篇”调解工作。3月29日,承办人到被告所在地向其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同时邀请村委会干部,共同做被告及其父亲等家人的调解工作,被告初步同意返还吴某欠款1万元,对剩余6千元双方再行协商解决。之后,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快速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南城法院综合运用一站式建设成果推动实质解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该院在办理工单的同时,主动介绍法院一站式建设成果和进行新修改法律的宣传,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实现疫情防控不放松、诉讼服务不打烊、高效快速解纷,让诉讼群众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13:鄱阳法院实现律师开庭避让与快速解纷“两不误”

【群众诉求】赵律师系张某诉陈某、深圳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2022年1月19日,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因开庭时间冲突,希望更改该案开庭时间。

【办理情况】经核实,在鄱阳法院确定的该案开庭当日,赵律师确有另一案件需要在广西某法院开庭。承办法官接到工单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经双方同意,该案定于开庭当日赵律师广西法院案件庭审结束后,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经承办法官多方沟通,充分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优势,该案最终以“云庭审”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某同意向原告张某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同时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被告陈某立即向原告支付了违约金,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鄱阳法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云平台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鄱阳法院考虑到律师执业冲突情况,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变通开庭方式与时间,确保顺利开庭。又考虑到本案涉及企业,聚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强化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充分发挥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主力军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涉企业案件开启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动涉中小企业纠纷快速多元化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14:吉安县法院健全立案容缺受理机制

【群众诉求】谢某某系熊某某与刘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其到吉安县法院申请立案,被告知应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2022年2月15日,谢某某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投诉吉安县法院不立案,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立案,而该合伙合同的履行地正是吉安县,吉安县法院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情况】接到工单后,吉安县法院立即将该工单分派到承办人,承办人直接在平台答复:该案为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州区,被告户籍地为江西省青原区,双方户籍地均不在吉安县范围,原告代理律师以该案合同履行地在吉安县为由要求吉安县法院受理,但未提供合同履行地在吉安县的相关证据材料,故该案不属于吉安县法院受理范围。赣法民意中心回访时,反映人表示强烈不满,给予差评,故中心派发二次工单。对此,吉安县法院高度重视,成立核查小组,责令承办人电话联系反映人,详细释法明理,耐心解释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依法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之后,青原区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该案,并调解结案。

群众利益无小事。此次不满意工单虽然是法律释明不到位所致,但也反映出该院立案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该院立即全面梳理和研判现有工单,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立案容缺受理机制,明确对于当事人立案时提交的立案申请基本条件具备、主体申请材料齐全,能明确管辖但部分非关键材料欠缺的,进行容缺受理,受理后确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限期内补足其他材料。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赣法民意中心推动“找问题、堵漏洞、建机制”的典型案例。吉安县法院通过分析研判民意工单,及时查找解决司法服务中的堵点难点痛点焦点问题,推出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对于缺少可容缺材料范围的立案申请,先予立案再限期补正,实现立案“最多跑一次”的服务承诺。

案例15:南铁中院协调化解涉房屋征收信访纠纷

【群众诉求】游某某是某房屋征收纠纷案的原告,因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多次反映要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判并追究承办法官责任,赣法民意中心按照规定建立工单转南铁中院办理。

【办理情况】南铁中院接到当事人反映事项后,组织专人对该案依法进行审查,调阅了相关案件材料,经系统梳理发现,本案信访症结在于其与案外人秦某的房屋权属争议。为推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该院在依法对反映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同时,多次组织反映人游某某、案外人秦某、区政府、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推动游某某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与秦某的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最终促成反映人游某某与案外人秦某达成《补偿协议》,秦某补偿反映人游某某190万元,游某某撤回对秦某的刑事控告及相关行政诉讼。2022年1月,南铁中院收到游某某感谢信,自此一场反复投诉举报的信访问题得到根本化解。

【典型意义】对不服裁判结果类工单,仅就案办案做法律释明很难能让当事人息诉罢访,一定要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之路。一是系统梳理诉求,找准问题症结。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围绕其核心诉求提起多个边缘诉讼,如本案游某某围绕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就房屋拆除、征地公告等提起多个诉讼,经系统梳理才发现,本案症结在于其与案外人的房屋权属争议。二是深化府院互动,凝聚化解合力。发挥属地政府矛盾纠纷化解的主体作用,发挥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搭建由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反映人、案外人共同参与的协调对话平台,推动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三是强化跟踪督办,催促方案落地。在实质化解方案中,涉及民事争议部分由反映人与案外人签订书面协议。人民法院发挥沟通润滑作用,加强跟踪,督促各方履行协议及承诺。

案例16:井冈山法院春节放假前后高效执行促和解

【群众诉求】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吉安市吉州区某家具定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某丈夫王某于春节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临近下班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执行法官之前承诺上班时间均可以联系执行,但现在又说因家在外地,已请假回家过春节,无法赶回执行,王某对此非常不满,投诉执行法官不执行。

【办理情况】接到工单后,虽然是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且临近下班,该院民意联络员仍旧第一时间将工单分配给执行团队办理,同时前往执行局协调解决反映人反映的问题。执行法官立即电话联系反映人王某,向其作出解释说明:尽管其无法及时赶回,但会积极向院领导报告,协调其他在院办案人员处理其问题。之后,该院确定另一名执行干警跟进该案执行问题,当时这名干警正在羁押室看守一被执行人,其协调好看守人员后,与王某取得联系。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该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被执行人家里将其拘传至法院,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直至晚上10:00。最终,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罗某执行款40000元,其余款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对执行法官放弃春节与家人团聚的时间积极执行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赣法民意中心平台助推案件执结、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赣法民意中心作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即使在除夕前夕,当事人也有渠道反映诉求,同时回访评价机制也倒逼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审慎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最终促成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17:南铁法院做好工单办理“后半篇”文章

【群众诉求】周某某系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2021年12月3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后,周某某的代理人于12月24日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希望法院尽快下判。

【办理情况】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接到工单后,当日即分配至案件承办法官处理,承办法官立即与反映人电话联系,告知其案件会依法公正审理,争取年底前做出裁判,请耐心等待。2021年12月27日,赣法民意中心对工单处理情况进行了电话回访,结果为满意。同日,该院民意联络员收听了回访录音,发现反映人在对本次工单处理表示满意的同时,还提出其起诉时向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发生了变化,能否本人前往法院领取判决书或者变更邮寄地址,并称刚刚回拨了承办法官的办公电话,但无人接听,回访专员提示其可以稍后再拨打。民意联络员立即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再次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对其提出的问题主动进行了回应和解答。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延伸工单办理服务,充分回应民意需求,做好赣法民意工作“后半篇”文章的典型案例。全面及时准确了解和回应群众司法需求是赣法民意中心设立的目的之一,而如何精准了解诉讼群众的需求,要求转变司法服务理念,从点滴做起,细微入手。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民意分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民意为引领,不断探索和创新为民服务方式,积极推动赣法民意工作真正发挥实效。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安排专人在工单办结后三日内收听回访录音,尤其是五星以下满意工单和不满意工单,并定期进行评析。某些工单处理虽然反映人比较满意,但在回访中又会提出新的问题或需求,通过收听回访录音可以及时了解回应。该工单“后半篇”的处理,体现了为民司法的工作理念,做到司法服务“无死角”,没有“前半场”与“后半场”之分,只有继续,更没有终点。

案例18:广昌法院深化审执一体化解决农民工纠纷

【群众诉求】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广昌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2022年1月17日,该公司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公司所有账户全部被冻结,工人工资都无法发放,希望协商解冻账户。

【办理情况】广昌法院接到工单后,当日将工单流转至执行财产保全的执行法官处理。经查询,该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几个银行账户,但冻结账户均未涉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执行法官于当日联系该公司及其财务张某某说明该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状态正常,能够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经解释,该工单在回访过程中获得五星好评满意度评价。该院深化审执一体化,在冻结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后,执行法官将冻结情况第一时间反馈民事案件承办法官,以尽量促使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民事案件承办法官随即联系该公司,通过耐心细致沟通、摆事实、讲道理。2022年1月19日,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分批履行,遂申请人主动撤回了保全申请,广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几个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能够顺利进出账,确保正常经营流转,更进一步保证农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深化审执一体化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系因申请保全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处理赣法民意工单反馈冻结农民工工资账户问题时,执行法官在处理工单的同时坚持做到释法析理,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服执。此外,该院深化为民服务意识,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细化在案件办理的每一步,高度重视工单信息,深挖源头,审执协调一体化,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及时沟通反馈,力促案涉当事人达成调解。该案既顺利结案化解纠纷,又保障了农民工权益,使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切实回应司法为民要求。

案例19:金溪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执行双方权益

【群众诉求】赵某、刘某系金溪法院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11月4日,其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赵某和刘某是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被告,赵某是肇事司机,刘某是车主,没有收到判决书和法院通知,银行卡和微信均被冻结。其爱人刘某现在上海医院做化疗,急需用钱,希望法院核实相关情况。

【办理情况】金溪法院接到工单后,第一时间转该案承办法官办理。经查,该案判决书已按照赵某和刘某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该案申请人余某是八旬老人,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爱人治疗,急需用钱,双方均有现实困难。承办人分头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未果。赣法民意中心回访时,赵某给予差评,表示其爱人马上进行第二次化疗,急着要钱交化疗费,希望法院能解冻其银行卡,故中心派发了二次工单。执行法官再次做双方工作,几经协调,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划拨冻结款中的35000元给申请人,解冻18000元给刘某治病;由赵某父亲代为履行25000元;金溪法院依法对申请人余某给予司法救助2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余某自愿放弃。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赵某、刘某及其父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得以成功执结。事后,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赵某夫妇均对金溪法院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金溪法院多措并举化解执行难案,依法保障执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被执行人远在上海住院化疗,被冻结的53000元为亲朋好友凑齐的治疗费、救命钱,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如仅仅机械执法强制扣划,势必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刘某治疗而造成不良社会效果。该院执行法官及民意工作人员通过多次协调,主动上户做通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家属思想工作,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治疗需求,运用司法救助成功促成本案执行和解,使案件得以圆满执结,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0:芦溪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畅通联系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

【群众诉求】张某系芦溪法院一起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2022年1月21日通过12368热线向赣法民意中心反映:其系该案被告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银行卡被冻结,但未收到法院相关通知,想联系法官了解具体情况。

【办理情况】芦溪法院接到工单后,第一时间将工单分派给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立即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反映人表示知道了,但在赣法民意中心回访时却表示不满意,因此,民意中心派发了二次工单。对此,该院民意联络员再次与反映人取得联系,听取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其表示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银行卡就被冻结,而且无法联系到法官,所以不满意。民意联络员再次进行法律释明,反映人对该工单处理方式和结果满意。

工单办结后,针对工单暴露出来的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结合最高法院、省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提升年”的要求,该院出台了《关于开展“规范执行提升年”专项活动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明确执行当事人、限制消费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流程节点、案件进展、法官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等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推送。

【典型意义】本案例是芦溪法院将赣法民意中心的回访意见作为改进制度、优化服务重要参考依据的典型案例。本案例中,该院针对工单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规范执行事务管理,深化执行信息公开,优化信息推送服务,进一步让执行流程置于“阳光”下,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并借此推动赣法民意工作的服务质量再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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