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53:11来源:法律常识
提出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了罚款,甲方据此对乙方处以罚款,该罚款是什么性质?乙方辩称“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甲方无权对乙方处以罚款”,能否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127号裁定
裁判规则:中十冶公司主张应当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因十六冶公司施工中违约而产生的相应罚款。但中十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罚款单已经送达十六冶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十六冶公司对中十冶公司作出的处罚行为予以认可。原审对中十冶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不不当。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981号裁定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罚款约定本质上属于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法院将河南三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罚款数额从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16号判决
裁判规则:工程罚款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如亚坤公司未按进度施工,应当向广联公司支付的违约性质的款项,因合同无效,该违约条款亦无效。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广联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和铭律师分析:
甲方对就乙方工期迟延、质量缺陷、不服从管理、浪费材料等行为处以罚款,该款项性质为违约金,属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甲方主张扣除罚款,应当举证证明罚款单已经送达乙方且乙方有效签收。然而,很多案例中,甲方出示的罚款单往往是单方编制、未经乙方签收的“白条”,乙方不予认可,甲方请求扣除罚款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亦无效,罚款属于违约条款,亦失去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乙方已经签收了罚款单,可视为双方就扣除工程款事宜达成了合意,施工无效不影响罚款单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发包人:罚款条款应当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单方开具的罚款单,如果没有送达承包人,该罚款单只是一张“白条”;罚款作为违约条款,旨在填补损失,罚款数额不应过分高于损失。(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