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6:40:02来源:法律常识
讨回20万元未收到 余款还被受托人免除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委托专业讨债人员要债,没想到已讨回的款项却无法收回,甚至连剩余债务也被讨债人员免除。近日,盛某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托讨债人员刘某交付已讨回的债务20万元并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刘某名下的财产。
2016年年底,盛某因其朋友孙女士借款30万元久未归还,经其本人多次讨要未果,遂书面委托刘某全权代表讨要30万元的借款。2017年夏天,半年时间过去了,盛某一分钱也没拿到,相反债务人告知剩余债务已被讨债人免除。虽然受托人刘某承认已讨回20万元,但是一直推脱委托人不来领取,自己就另作他用了。无奈,盛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要求讨债人交付已讨回的20万元。被告刘某辩称,其确实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向债务人孙女士讨债,讨回的20万元没有转交给原告盛某。但刘某主张,应该扣除刘某在办理受托业务中赔偿他人的5万元损失和15%的报酬。
事实上,本案远没有原告盛某在诉状中陈述的这么简单。在起诉前盛某以受托人刘某涉嫌侵占罪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过案,但公安机关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建议盛某向法院起诉。从原告盛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张某将20万元打给债务人孙女士,孙女士将20万元转入本案被告刘某的账户后,被告刘某向债务人孙女士出具收条1份,表示收到20万元还款,剩余部分放弃,原告盛某与债务人孙女士之间的债务一次性了结。次日,刘某将20万元又打入案外人张某账户。这样,经过多轮转账,债务人孙女士与本案原告盛某之间的债务消灭,20万元款项从案外人张某账户中出来后又重新回到了张某的账户,只是原告盛某的钱仍然没有拿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盛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刘某接受原告盛某的委托将20万元讨回后,理应将相应的款项转交给委托人盛某。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报酬有明确约定,亦未证明其为受托人事宜支出了赔偿款,故法院对被告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20万元。(向 军)
■法官提醒■
公民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主张。委托他人讨债应在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受托事项及其范围,防止受托人在讨债中出现私自免除债务等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专业讨债人员在讨债的过程中亦应遵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非法讨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者还会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