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3:33:04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发票专用章,小编总结了两个问的最多的问题
1、现在很多资料,包括注会税法教材还是发票开具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说法?是不是仅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2、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对方提供记账联能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外的印章吗?
小编解惑:1、财务专用章是用于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
发票专用章。
简言之,根据目前发票相关规定,发票联和抵扣联仅盖发票专用章是符合规定的,但仅盖财务
专用章可能是不合规的(虽然规定: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盖财务章,但《发票管理办法》的文件效率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据此,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建议企业至少盖发票专用章。
2、虽然目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并未对记账联是否该盖章,盖何种章进行明确。实务建议,如果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对方提供记账联可以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建议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外的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