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8:01:21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执行已结案 当事人缘何维权
安徽省马鞍山市的陈先生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在55天内就顺利执行完毕,结案了,但让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这件本应高兴的事儿,却成了他漫漫维权路的起点。
2016年,因为与他人的一起借贷纠纷,陈先生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随后,雨山区法院依据陈先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发出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查封了被告尚某和尚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和一套房产。2016年9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尚某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陈先生28万元。
2016年10月28日,陈先生委托律师,向雨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雨山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月3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17皖0504执22。
当事人 陈先生:我通过我的律师了解到,办我这个案件的主办法官,就是雨山法院执行局的胡副局长。
此后,陈先生也多次找到主办法官,也就是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胡存祥,了解案情的进展。胡副局长每次的答复都是办理当中,并向陈先生讲了一大堆执行的困难。
2017年7月,陈先生掌握到,尚某还有两套待分配的安置房,他立刻将这一信息提供给了法院执行局。并与胡存祥副局长到被执行人尚某的家中去过一次。但那之后,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没有对尚某的住房进行拍卖。
2017年9月24日,陈先生得知可以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案件进展,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陈先生拨打了电话。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他的案子2月份就已经结案了。
案件已结案 主办法官为何不告知
结案,究竟意味着什么?为什么2月份就已经结案了,主办法官却一直没有告知?这些问题都在困扰着陈先生,难道案件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情吗?
带着这些疑问,陈先生找到了代理律师。按照律师的指点,陈先生再次拨打了12368诉讼服务热线。
已结案 结案方式强制执行
在陈先生提供的一段录音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很明确地告知陈先生,这起案号为2017皖0504执22的强制执行案件,在2017年2月27日就已经结案了,结案方式是强制执行完毕。
为了确保准确,陈先生又拨打了4次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不同工号的工作人员均给出了执行完毕已结案的答复。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未拿到执行款 未收到结案通知书
但实际情况是,陈先生并没有拿到执行款,也没有拿到过法院发送的结案通知书。陈先生决定找主办法官问个清楚。
当事人 陈先生:我又找到胡存祥,我说胡局长我通过法院的12368了解到,我这个案子已经是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了,应该有执行款,我说我这个案子结案了怎么没有执行款呢?他当时一惊,他说你怎么知道的?我说你们法院不是有那个12368案件查询的吗?他说这个是我们法院的系统自动结案,全国的法院案件超过6个月没有结案的话,都是自动结案。
多次询问主办法官 沟通无果
对于主办法官的这个解释,陈先生当场表示难以理解,就算是6个月自动结案,他的案子明明是在2017年1月3日立的案,而结案的时间是2017年2月27日,只有短短的55天,怎么就会自动结案了呢?
当事人 陈先生:当时胡局长跟我讲你不要纠结这个强制执行完毕结案,这个是法院系统自动结案,你不要纠结了。然后我说你这样办的话,不就是先结案后办案吗?他说差不多,我说你这样子肯定不行的,他说你不要纠结,老是跟我讲不要纠结,我说我不纠结你这个,你给我出一个材料,他说这个不可能的。
沟通无果,在那之后,陈先生又多次找到主办法官胡存祥,得到的都是差不多的回复。
未执行到位 却以执行完毕结案
那么陈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法院为什么会出现在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呢?带着这些疑问,央视记者来到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了陈先生这起执行案件的结案登记表,该表显示,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完毕,结案日期为2017年2月27日,执结金额28.47万元。这些信息与陈先生反映的情况都一致。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没有拿到执行款,却执行完毕并结案的错误呢?雨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蔡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云:他所反映的情况是存在的。法官接受这个案件以后,就及时地将这个被申请人尚某在我市的一套商品房查封。这个房子市值大概在100万以内。申请的标的是28万,承办法官就认为足以覆盖了他的债权了,所以在第二个月就对这个案件就点击结案了。
查封房产是否就意味着执行完毕呢?法院认为,主办法官胡存祥在工作中,的确存在失误。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蔡云:最高法院在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第29条明确讲到了,就是我们执行结案,应当及时完善真实准确录入案件的信息。所以在没有发送结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去点击了执行完毕,这样的一种结案方式,确确实实是一个失误。
执行案想结案 需通过层层审核
记者发现,在陈先生这起执行案件的相关文书中,不仅有结案登记表,而且还有结案审批表,在审批表的领导审批一栏里,还有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签名,审批意见为同意。那么,一起执行案件如果想结案,应该有什么样的流程呢?难道一个人的失误,就可以将一起没有执行的案件变为执行完毕吗?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胡存祥:我是发出指令,书记员然后做出案卷,在系统上做出一些数据的正常的录入,然后我审核通过,然后部门负责人再签字,审核通过,然后通过审管办做一个审查报结。
既然需要通过层层审核,为何还会出现这样的失误?主办法官胡存祥认为,主要原因是自己判断失误。
胡存祥:他这个案件就特殊在这个人找不到,按我们常规来讲,这种案件如果我当时判断,这个房子能够通过司法拍卖的程序,实现他的债权,但是拍卖时间比较长,因为(尚某)他又找不到,可能要登报,要做一个评估,评估还要登这个报,然后拍卖的时候,可能通过淘宝网,还有一个公示一个月的期限,时间比较长。我当时做一个判断的话,是能够实现的,所以我就把它报结掉了。
为何急于提前结案 执行措施未中断
既然案件执行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那么主办法官为何还要急于提前结案呢?根据雨山法院提供的案件执行日志显示,这起案件虽然在2017年的2月27日,已经在法院系统内按照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但是这起案件的执行措施并没有中断,而且就在2017年的4月14日,雨山法院还在系统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解释:提前结案因一时失误
一起没有执行完的案件,却被结了案,而结案后,执行法官却仍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执行,根据雨山法院的解释,这起案件之所出现这种状况,都是因为最初的一时失误,并且法院一直没有向当事人送达结案通知书,所以这起案件只是内部结案,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案件执行。然而对于法院的这个解释,陈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此后,他开始不断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但是始终没有进展。
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 始终没有进展
2018年3月27日,陈先生向雨山区人民法院院长举报了执行局错误结案的情况。4月2日,陈先生将情况反映给了纪检组,但那之后并没有任何人联系过陈先生。4月8日,不甘心的陈先生找到雨山区法院审管办的魏主任反映问题。对方说要了解情况以后给陈先生答复。
4月9日,陈先生再次联系上魏主任。
当事人 陈先生:打电话给他他就有点烦了,他说你等我一会,然后后面让胡存祥法官下来了,我在那个小的会议室里面等他,他站到门口就跟我讲你想干什么?一次一次的找我们领导反映这个情况,我不是已经跟你讲过了吗?我说你讲过了你到现在什么事情都没有给我解决,你案子是强制执行完毕结案了,我执行款到哪儿去了呢?然后他给我甩了一句,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转身就走了。
看到在雨山区人民法院举报无门后,陈先生分别在2018年4月到5月期间,共6次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管办和执行局进行了反映,但案件没有一点进展。
走投无路 向当地媒体求助
走投无路之下,陈先生向马鞍山当地的媒体进行了投诉,2018年9月17日,媒体记者和陈先生一起来到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信访接待的副局长韩丁战接待了他们。
在接待陈先生时,韩丁战承诺一周之内会联系陈先生。本以为事情可以有进展了,但是陈先生依然没有等到马鞍山市中院执行局的回复。
仍无满意答复 法院启动督办程序
为了讨一个说法,陈先生可以说是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针对陈先生的这起执行案件,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了相应的督办程序。
12月3日,记者再次来到雨山区人民法院,该院副院长蔡云表示,经雨山区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当事法官给予警告处分,对审批同意结案的执行局局长给予通报批评。
已更换主办法官 案件状态为执行中
在采访的最后,法院还表示,目前雨山区法院执行局已经更换了陈先生执行案的主办法官,而且早在今年的2月11日,他们已经通过补录的方式,将这起执行案更改为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状态为执行中。但陈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此事并不知情。事情发生后,当地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工作,以此进一步规范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