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8:14:49来源:法律常识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派出所的宣传海报,随处可见。
都把人打成轻伤了,还不是犯罪?这不是明摆着要坐牢。还有讨论的必要吗?
确实,这也是目前公安惯常的处理方法:
有没有打人?打了。
伤情怎么样?
轻微伤,“好”。治安拘留+罚款套餐。
轻伤,“刑”。刑事拘留+3年以下徒刑套餐
重伤,“很刑”。刑事拘留+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套餐。
这种简单直接的认定,在绝大多数打架案件中,都不会有问题。而且这种司法标准,深入人心。
当然,这有利于遏制打架等暴力事件的发生,最终实现君子动口不动手、不敢动手的社会效果。我们社会的暴力确实在减少。
所以请注意,我讨论的前提是“互殴”,也就是你打我,我也打你的情形;而且互殴造成的结果也只能是轻伤,所以轻微伤或重伤、死亡,也都不是本文讨论的情形。
先说结论,不管是互殴,导致一方轻伤;还是两败俱伤,双方都是轻伤。其实并不想当然就构成犯罪。
01
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
反正都动手了,人还伤了,都不是好人。所以“互殴无防卫”。这是长期以来的实务观点。但其实每一个互殴案件,都有复杂的历史经纬和现实背景。
如果不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那错判就在所难免。处理结果也很可能出现“秋菊打官司”的局面,双方都不满意。
包括现在部分公安、法院“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仍然存在。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按犯罪处理。
为此,早在2020年,两高一部就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互殴中造成对方轻伤的,存在正当防卫情形。
简单来说,有三种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
琐事争执,你有错在先,先动手打我,我还手了。
琐事争执,你打我,我忍了。你还打,我忍不了,还手了。
琐事争执,吵架结束,你让我等着。然后准备好再来打我,我还手了。
根据指导意见,这三种互殴,后还手的都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因此,在互殴过程中造成对方轻伤的,如果存在上述正当防卫情节,就不应该做犯罪处理(轻伤也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其实没有指导意见,根据常识,在上述情形中,后还手的也是更为正义的一方,你打我,我还不能还手,你把我打死了怎么办?没有这样的道理也不符合人性。
虽然指导意见,已经“拨乱反正”,否定了“互殴无防卫”的片面教条。
但实际上,“谁闹谁有理”“恶人先告状”的情形仍然存在。只要双方都动手,公安经常就不管谁对谁错,只看伤情,也不尊重指导意见精神,这显然不能弘扬正气,也是错误执法的表现。
02
被害人承诺与自陷风险
如果说在互殴中认定正当防卫麻烦,公安也嫌烦。那还有更一般的法理,来为互殴出罪。
刑法中有个理论,叫被害人承诺。“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也是罗马法中的法谚。
意思就是,被害人请求或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利益。那你刑法惩罚行为人就是多管闲事。因为刑法惩罚行为人最终也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接受刑法的保护,那刑法就得乖乖呆着。
你甚至可以请求别人剁你一个小拇指(轻伤)。而且刑法无权对你自愿被剁小拇指的行为进行评价,也不能惩罚“好心人”(剁你小拇指的人)。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我同意别人杀我就不行,因为人无权放弃自己的生命(法律态度,不涉及价值观)。例如,13岁的人也没有性同意能力。又例如精神病人不能做承诺。我想这三个例子,也有助于更好的理解被害人承诺的边界。
再来看斗殴的情形,因为斗殴双方在打架的过程中,既可能打对方,也可能被对方打,也就都知道自己可能被伤害,那不管是谁受轻伤(不伤及生命),都属于“自愿”,自陷风险,属于被害人承诺。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既然选择了动手,就要承担后果,这也是尊重个人权利、意志的体现。
刑法就像一位家长,小孩子打不过可以叫家长。但是,成年人打架,打不过,轻易叫家长就不合适,也不道德。
诚如刑法学张明楷教授所言,“互殴就像两个人赌博, 双方都知道自己可能会输,也就是承诺了财产损失的结果,赢的一方便不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也是,那有这样的道理,赢钱(打人)就舒服,输钱(被打)就掀牌桌,这样的话,谁敢和你玩?
刑法毕竟是公权力,打架属于私人纠纷(不妨碍社会秩序的情形),刑法出面要有充足的理由。作为家长(刑法)对孩子(公民)不能什么都管。
既然公民作出了“被害人承诺”,刑法是不是也得谨慎一些。否则是不是也是一种权力的傲慢?执法者的肆意?
03
打架虽然不对,
刑法也不当然有理
看来,互殴致人轻伤,不一定成立犯罪。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法理依据。
重申这样的主张,并非我鼓励动手打架、施展暴力。而是想说,如果出现了打架,甚至造成轻伤的后果,除了抓人定罪,还有没有更好的选择?
这样的想法源于我真实经历的两个案件:
一是,两个农民,因为宅基地划线纠纷,产生口角,你一言,我一语,进而成为两家人的决斗,你用铁锹,我用锄头,一方鼻骨断裂,一方肋骨骨折。显然都是轻伤,公安公事公办,两个人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两家人由此,敌意更深。
二是,最近朋友咨询一个案件,北京的两户人家,因为看房,产生口角,也是双方都大打出手,经伤情鉴定,双方各一个轻伤。公安一看是轻伤,立马要立案,不允许私下调解,堵上了两家人“私了”的想法。
看来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不是所有人都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境界,这也无需苛责。而且我相信这样类型的打架在中国有很多,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公安公事公办,看似铁面无私守法,其实忽略了冲突的细节,也无暇顾及谁对谁错,当然也未解决问题,当事人纠纷依旧。
本文正是试图解决这种“秋菊打官司”的问题。
既然互殴致人轻伤,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有着充足的法律依据。这也就为纠纷的化解(至少不恶化)留有了充足的余地。
那又何必总是公安抓人不讨好,双方埋怨事未了呢?
作者丨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