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54:46来源:法律常识
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湖南郴州一名女企业家实名举报北湖区的团委书记楚某某,称被他猥亵了。郴州的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案,正在调查,这里面发生了什么事?这名举报的证据,是否充分?
举报人阳某是名女企业家,而且还是北湖区的政协委员。
举报信中称,在2020年3月31日,这个团委书记楚某某邀请十多名青年企业家聚餐,女老板叫了她的一个朋友相伴。
在晚上9点半左右,女老板在茶水间休息的时候,突然遭到楚某某的猥亵。在这个过程中,女老板大声呼救,参与聚餐的一名老板过来查看,楚某某让其别管,直到女老板的朋友赶到,楚某某才停止。
事发第二天,楚某某向女老板发信道歉,写道:“为昨晚给你造成的困扰和愤怒,表示深深的歉意。”还发了两首歌曲和一首诗。
女老板提供了自己被抓伤的照片,就目前来说,有以下的证据:
1、举报人(被害人)的陈述;
2、举报人的伤;
3、证人证言(举报人的朋友等);
4、微信聊天记录。
以上证据,最重要的是举报人的伤,能否验出伤情与楚某某有关联?如果不能的话,那要结合其他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案件不轻信口供,如果还有其他证人证言的话,还有可能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目击证人(举报人的朋友、另外一名老板)是否肯出来作证?
还有一种可能,犯罪嫌疑人楚某某自己的供述,如果能与举报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的话,当然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过笔者猜测,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说没有。
在事发第二天,楚某某向举报人发信息道歉,信息内容只是说“为你造成困扰和愤怒”,这样的内容,并不能认定楚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不一样,民事诉讼中,具有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认定结果。但是,刑事诉讼的话,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要证据有一点瑕疵,就有可能不被采纳。换言之,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
本案中,女老板不懂如何取证。如果楚某某发信息给举报人,举报人回复:“你昨天都把我抓伤了,你太坏了。”如果楚某某回复:“真的很抱歉,那不是我的本意。”这样的话,就可以确认楚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然而,此次事件中,举报人并没有任何回复,这起事件很有可能成为罗生门。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
如果一旦坐实,楚某某有犯罪行为,他以后就不能再当公务员了。注意一下,楚某某有可能是在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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